《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 2024年6月28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及相关章节明确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核心规则,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保障成员财产权益提供了法治依据。以下结合农村集体财务工作实际,梳理重点条款并进行解读 , 供参考学习 :
一、集体财产范围与权属规则(第三十六条)( 一) 条款内容
集体财产主要包括八类:
1.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4. 集体所有的资金;
5. 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6. 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7. 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8.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 二) 实务解读
1.财产分类管理要求:农村集体财务工作中需对三类财产实行差异化核算:
资源类资产(土地、林地等):重点登记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纳入自然资源资产台账管理,不得直接用于经营性收益分配;
经营性资产(厂房、商铺、股权、资金等):单独建立经营性资产明细账,定期评估价值 ,将 其收益纳入可分配范围;
公益性资产(文化广场、卫生室等):主要核算建设、维护支出,不得用于抵偿债务或对外投资。
2.权属红线:除经营性收益外,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体土地、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分割到个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必须全额计入集体资产台账,严禁账外运行。
二、收益分配制度(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一) 条款内容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包括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可以依法入市、流转的财产用益物权和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财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 二) 实务解读
1.收益分配顺序:财务核算中必须严格执行 “先提取、后分配”原则:
第一步:核算当年集体经营性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管理费用、相关税费后形成可分配收益;
第二步:按章程规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1 0% ( 具体则章程规定) ,专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扩大再生产等;
第三步:剩余部分严格按照成员持有的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分配,不得以户籍、性别、年龄等理由歧视性分配。
2.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为由侵害其收益分配权,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离婚丧偶妇女未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资格的,必须平等享有分配份额。收益分配方案需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分配结果需全额公开。
三、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一) 条款内容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 二) 实务解读
1.基础制度建设要求:财务工作需建立健全五项核心制度:
财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清产核资,重点核实资产存量、变动情况、债权债务,做到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资产保管制度:明确各类资产的管护责任人,经营性资产需签订管护协议 ,对 公益性资产建立日常维护台账;
资产处置制度:集体资产转让、出租、入股等处置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涉及重大资产处置的需进行资产评估,原则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规定时限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资金管理制度: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对公账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联审联签制度。
2.会计核算规范:统一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
四、财务监督与审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 一) 条款内容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一) 实务解读
1.民主监督要求:
财务公开至少每季度一次,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大额项目支出、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要随时公开,公开内容需留存档案备查;
年度财务报告、收益分配方案需提前 10天向成员公示,接受成员质询,对成员提出的疑问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审计监督要求:
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审计机关做好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重点审计集体资产处置、财政资金使用、收益分配、债权债务等领域;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将 整改结果向成员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涉及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村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法律责任提示
根据本法第七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财产的;
2. 违规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
3. 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公布虚假财务信息的;
4. 违规处置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
5. 其他侵害集体和成员财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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