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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不文明养犬专项治理通告
为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阜南县公安局、阜南县城管局、阜南县农业农村局决定联合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遵规守约,安全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二、加强管理,规范养犬。严格遵守养犬登记和免疫制度,不随意遗弃犬只,携犬乘坐电梯或户外遛犬时,主动使用束犬链(绳),为犬只佩戴嘴套,遇人主动避让,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避免发生咬伤他人的悲剧事件,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应主动对伤者实施救治。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拨打辖区派出所电话,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爱护环境,文明养犬。爱护公共环境,不占用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公共部位养犬;携犬出户时,不随意践踏草坪、花坛,不占用公共设施,防止犬只在休闲场所、道路、小区绿化带等公共场所排泄粪便,对排泄的粪便,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遛犬。
四、依法养犬,违法必究。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讲文明、守公德是每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真正做到依法、安全、规范、文明养犬,以实际行动做新时代文明市民。
五、鼓励广大市民、商户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发现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养犬的,可通过以下渠道举报:
阜南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阜南县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558-2878006
阜南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58-671285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南县公安局
阜南县城市管理局
阜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3日
来源:阜南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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