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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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款被拖欠超过五年情况很常见。
那么,欠工程款超过五年,适用一年还是五年银行贷款利率核算?
最高院在《河南省内黄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公司清算小组与太原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工程欠款时间超过五年的,应“按照银行五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
本案焦点为,计算工程欠款利息时适用银行一年期还是五年期贷款利率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存在六个月(含)、一年(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共计五档次贷款利率。
原审判决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涉案欠付的利息,虽然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司法解释规定,但案涉欠款发生在1990年至1994年间,1997年内黄二建已完成涉案工程并投入使用,距离双方2001年《汇总》结算,欠款发生的时间均已超过五年期限。尤其是2009年内黄二建以起诉的方式主张相应工程款,已经过十余年,客观上存在利益失衡的问题。故内黄二建清算组关于“按照银行五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意见,应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一、法律依据:“同期同类” 不是固定一年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26 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这里的“同期同类” 应按欠款实际期限匹配对应利率档次,而非一刀切用一年期。
- 2019 年 8 月 20 日前:按央行基准利率(分 6 个月、1 年、3—5 年、5 年以上档)
- 2019 年 8 月 20 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 年期 LPR5 年期以上 LPR
本金:1000 万元拖欠:6 年(超五年)
利率对比:
- 1 年期 LPR(约 3.0%):利息≈180 万元
- 5 年期以上 LPR(约 3.5%):利息≈210 万元
- 差额:30 万元—— 超五年按五年期算,多 30 万元利息。
- 拖欠≤5 年:适用1 年期 LPR
- 拖欠 >5 年 :适用5 年期以上 LPR
- 跨越 2019 年 8 月 20 日:分段计算(前按基准利率、后按 LPR)
- 有约定:从应付款之日
- 无约定: 工程已交付:交付之日;未交付、已结算: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未结算:起诉之日。
分期支付的款项,优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再扣本金。
周军律师提醒,五年以上的工程欠款,承包人维权时务必主张按五年期计息 + 先息后本,足额追回利息损失;发包人长期拖欠,不仅要还本,更要承担更高利息代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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