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
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
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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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清理楼道杂物
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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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王大爷住在南开区某小区,为了扩充家中空间,将拆卸后的家具堆放在公共楼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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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清理小区楼道堆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事项。物业公司根据小区管理规约和消防安全要求,在小区各楼栋统一张贴了《关于全面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业主限期自行清理。
同时,为加强提醒,物业工作人员还通过微信私信方式,单独向该业主发送了清理通知。
清理期限届满后,物业人员上门作业,敲门无应答后,将堆放在楼道的家具作为杂物清理。
业主事后认为物业擅自处理其财产,侵犯其权益,遂诉至南开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大爷将拆卸后的家具堆放至公共楼道内,其行为是私自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且其堆放的物品为易燃物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清理小区楼道堆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事项。物业公司事先在楼栋等地张贴了关于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同时,物业工作人员还通过微信私信的方式单独向王大爷发送了清理通知。王大爷在期限届满后并未按通知清理处置。
物业公司已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程序正当、方式合理,其清理行为属于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不构成侵权。原告将家具堆放于公共楼道,本身已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长期置于公共区域难以认定其具有妥善保管之意。法院结合生活常识认定,原告所称的"财产损失"缺乏有效证据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划重点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是消防生命通道
绝非私人储物空间
堆放杂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
增加火灾风险
切勿在楼道、楼梯间
以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请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制作:秦皇岛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工作中心
▌编辑:赵玎玎
▌校对:李瑛琪
▌审核: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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