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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02
是否适用一裁终局,其关键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社会保险”。
该问题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理解。
一、属于“社会保险”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主张这两项补助金,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不受金额限制。
以下为部分支持此观点地区。
深圳市:根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追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云南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28号)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此处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医疗费)的争议。这意味着,除工伤医疗费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在云南属于终局裁决范围。
二:仅指参保缴费行为,不涉及待遇支付。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的“社会保险”争议,应狭义理解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是否参保、按何基数参保等行为发生的争议,不包括具体待遇项目的支付争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属于待遇支付问题,应适用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受金额限制。
在北京、湖南、陕西、广西、重庆等地区在仲裁实践中,普遍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其他核心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并认定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可在15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
0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如该地区认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可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要求对符合终局裁决的事项单独出具裁决书。
这样能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起诉权恶意拖延时间,能更快拿到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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