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被开除的干部,受不受从业限制?这和辞去公职有区别吗?辞去公职是不是广义上包含了开除的情形呢?
下面,小编就就依据政策文件,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要求。
被开除干部的从业限制
开除公职,是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的最高政务处分 。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后,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这意味着,被开除的干部,无法再进入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队伍。从更广泛的就业角度看,虽然没有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严格从业限制规定,但实际中,由于被开除往往涉及违法违纪等负面行为,其个人信用和职业声誉受损,在求职时,尤其是对诚信、品德要求较高的岗位,如金融、教育、医疗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等,会对有此类不良记录者持谨慎态度,招聘时大概率不会录用。
从具体法律法规依据来看,虽未直接针对被开除干部作出广泛的从业限制规定,但对于因违纪违法被开除的人员,明确排除了其再次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可能。同时,在一些行业规范中,也有间接关联的约束。例如,在金融行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违法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甚至永久性地被限制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相应职务。若被开除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及金融领域相关违法,很可能受到此类规定的限制。
在教育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若被开除干部因涉及此类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将无法从事教师职业。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重要行业,如军工企业等,企业内部规定和相关行业政策通常对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极为严格,有违法违纪被开除记录者,基本无法进入。
被开除与辞去公职的区别1.性质不同
辞去公职,是公务员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动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这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比如,有的公务员因个人职业规划调整,想投身其他行业发展,便可以依法申请辞去公职。而开除公职则是一种纪律处分措施,是机关在公务员严重违反纪律、法律法规等,不符合继续任职条件时,单方面作出的解除任用关系的决定 。像公务员出现严重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就可能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处分。
2.程序不同
辞去公职有特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公务员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批。一般公务员的申请,任免机关应在三十日内审批;领导成员的申请,需在九十日内审批 。被开除公职则是依据相关纪律规定和调查结果,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单位,按照政务处分程序作出决定,无需当事人申请。
3.从业限制不同
如前文所述,被开除的干部不得再被录用为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且在其他行业求职也面临诸多阻碍。而对于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 3 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 2 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但在限制期过后,只要符合其他岗位要求,在就业选择上相对被开除的干部会更广泛。
辞去公职不包括开除情形
辞去公职和开除公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存在广义上包含关系。辞去公职强调的是公务员主动、自愿的行为,是基于个人意愿对职业选择的变更;开除公职则是被动的、因违法违纪受到的惩戒措施。二者在行为发起方、性质、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
所以,被开除的干部不仅面临不得再进入公务员及参公队伍的从业限制,在其他行业求职也困难重重;它与辞去公职在性质、程序和从业限制等多方面都有显著区别,且辞去公职并不涵盖开除公职这种情况。希望以上解答能让大家对这两个概念有更清晰的认识。
信息来源:本文由人事工作者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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