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进入行为
1.行为人将性器官进入到被害人的肛门口腔内
这一行为在许多国家已经被归到强奸罪或者强制性交罪中去了,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司 法实践中,仍然属于猥亵行为。此外,在我们国家,女性强行与男性性交 的,以及妇女与未满14周岁的男童性交的,也分别成立强制猥亵罪与猥 亵儿童罪。对此不要有疑问。湖南有一个妇女与不满14岁的男童多次 性交,导致男童辍学。案发后有人在报纸上写文章,说刑法有漏洞。显然 不能这么说。你们千万不要想让每一个犯罪之间存在所谓的区别,试图 画几百个格,每个格里装一个罪,然后井水不犯河水。这是不可能的。你 们看看德国、日本的刑法分则的教科书,都是谈竞合关系,而不是谈区别
2.行为人用手指或者异物插入被害人的阴道、肛门、口腔
这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在国外刑法中属于强奸罪或者强制性交罪。不过,对于 插入口腔的行为,不可一概而论,将手指插入他人口腔的,有可能认定为 猥亵,但不必然是;将性玩具插入他人口腔的,属于猥亵;但将其他与性无 关的物品插入他人口腔的,不能构成猥亵。因为口腔不是性器官,我看过 一篇文章说,人体最重要的性器官是大脑。你仔细想一想还真有道理。
3.女性强制男性与自己实施性交行为。
这在国外大多也是构成强 奸罪,但在我国还是属于强制猥亵。你们不要对此有疑问,如果有疑问就表明你的解释能力有待提高。
二、性接触行为
4.直接接触被害人的性的部位或者器官。
所谓直接接触,就是指没 有隔着衣服,如用手触摸他人阴部、乳房和臀部,其中的乳房并不一定是只限于女性。当然有争议。
5.使被害人的身体接触自己的性的部位或者器官。
比如,让被害人为自己手淫。
6.隔着衣服触碰、触摸被害人的性的部位或者器官。
这种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属于猥亵,存在争议。比如隔着裤子碰他人臀部的,是否属于猥亵行为?
7.接触被害人的性的部位以外的部位。
主要是指强吻对方,因为嘴不是性的部位。问题是,接触其他部位的是不是猥亵?比如,强行吻耳朵、吻额头、吻颈部的行为,是不是强制猥亵呢?
三、在场但不接触
8.强行观看被害人的性部位或者性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强制猥亵没有争议。
9.强迫对方观看自己的性部位或者性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也没有什么疑问。
10.强迫他人观看淫秽物品。
比如,男子强迫被害妇女与自己一起观看淫秽影片;如果让儿童观看的话,则不需要强制手段 我们国内曾经 发生过一起案件:一男子在家里看淫秽影片时,邻居的两名小孩进来了,他就让两个小孩看。看了一会之后,男子说我去做饭了,让两个小孩继续看。后来,小孩的爷爷喊小孩吃饭,发现小孩在看淫秽影片。这个案件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11.强制他人听自己讲淫秽语言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讲淫秽语言。
这种情形虽然较少,但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呢?向儿童讲淫秽语言的是否构成猥亵儿童呢?
四、利用网络电信的猥亵(不在场不接触)
由于网络电信的发达,利用网络电信实施的猥亵行为也不断增加。主要是两类:
12.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强迫对方在与自己视频时暴露性器官或者实施淫秽动作,或者强迫对方在视频上观看自己的性器官或者淫秽动作。
再如,男子和儿童连线视频后,让儿童实施各种性行为或者让儿童看自己实施各种性行为。德国就发生过类似案件
13.行为人给被害人打电话,胁迫对方听自己讲淫秽语言听淫秽录音或者强迫对方给自己讲淫秽语言,或者给儿童打色情电话。
这类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也需要讨论
转自:法考私教课
本文出自法考出题人张明楷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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