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销售方和收款人不一致时,核心风险是“三流不一致”(发票、合同、资金流)。不一致时,还必须有合法委托收款/付款协议,并留存全套证据。
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票、货、款必须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否则进项税不得抵扣。
销售方和收款方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代收货款,需有代收协议。收款方凭协议复印件和收据,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销售方正常确认收入,凭协议作为附件说明。
二是债权债务转移,需要有三方协议。销售方凭协议和收款方收据,冲销对原客户的应收账款;采购方凭协议凭据,将应付账款转给收款方。
三是收款方为业务员代收,视同公司收到货款。销售方正常确认收入,内部需要有授权和收款凭证。
四是委托第三方发货,确保发票、合同仍然是销售方名义。同时需要有发货方的出库单等证明,入账时可以增加“委托代销商品”等过渡科目进行核算。
需要强调的是,销售方和收款人不一致最常见的风险,是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税款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以及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那么,就必须有能证明真实交易和代付/转付关系的合同、协议或情况说明。
另外,发票上的“销售方”必须与合同的卖方一致。同时,不能让第三方开具发票,或收到第三方发票。
如果偶尔发生不一致的情形,需要通过“委托收款证明”或“三方协议”明确法律关系。而如果是长期或大额业务,需要避免该方式。
个人观点,欢迎关注讨论交流。
2026年4月1日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