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钦北区富群种养专业合作社(下称 “富群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正反映,该合作社在政府已确权的集体林地范围内,以及水利部门文件划定的种养殖区域内,搭建临时农用牛棚,用于开展耕牛养殖。后续却被钦北区相关水利部门以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为由,对其作出限期拆除临时棚、并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地法院一审驳回了该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合作社方面提交多项材料表示,其一,涉案牛棚选址用地,为政府确权的集体林地,该地块从未实施征收。其二,牛棚所用土地,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水利部门文件划定的养殖配套区域林地。其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水利部门规范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区域划定管控距离为300米;案涉牛棚选址用地距相关区域达 2000米,认为相关水利部门对该涉案林业用地,不具备管辖权限。
据此,合作社对本次执法行为存有异议,认为其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不尽相符;相关行政举措已对合作社正常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造成相应影响与损害。
据了解,富群合作社养殖耕牛所用林地,已由钦州市钦北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并配套划定林地分界《确权界址图》,完成确权。文件明确,某德水库四至周边自水位线起至岭顶分水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为1236.6亩,权属划归大直镇某雄村委某明、某平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该地块登记为造林用地,始终未被征收;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水利部门文件划定的养殖区域,土地使用性质亦未发生变更;该地块长期由富群合作社依规用于耕牛养殖等常规农业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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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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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基地相关图片,当事人提供)
2000年前后,当地相关工作人员曾以该水库四至范围内林地权属归某雄村委会为由,多次向富群合作社下达养殖场拆除通知,并实施强制拆除。后经司法诉讼,钦州市钦北区相关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该镇相关部门此前对富群合作社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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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2023年4月,钦北区相关水利部门向富群合作社下达《水行政处罚告知书》与《限期拆除决定书》。相关文书认定,该合作社在某德水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棚的牛栏,据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涉案设施,并处罚款25000元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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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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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提供)
同年10月,钦北区相关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富群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钦州市中级相关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经申请再审仍被维持原判。目前,该合作社已向检察机关提交材料,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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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在合作社看来,此次水利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及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依据采信与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合作社同时认为,两级法院本次审理结果与既往生效裁判存在出入,事实认定亦存有偏差。相关分歧主要集中在三个核心方面。
其一,关于管辖权限争议。合作社主张,相关水利部门对涉案林地不具备管辖权,存在职权适用争议。案涉地块权属与用途均登记为造林用地,依据森林法相关规定,林地管理相关职权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合作社认为,相关水利部门援引水利相关法规,对林业用地上搭建的设施作出行政处罚,存在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情形。
其二,关于事实认定与管控范围争议。合作社方面提出,涉案牛棚并未坐落于水利工程法定管理范围之内,相关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现有文件明确,某德水库定位为灌溉与综合养殖两用水库,并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具备开展合规养殖经营的活动条件。
同时,依据相关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坝首两端等核心区域的管理范围为 50至150米,最远保护范围为300米;而该合作社搭建的牛棚与某德水库坝堤相距约2000米,已超出法定管控距离,不在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区域范畴内。
其三,关于案件审理与事实核查方面的争议。合作社表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其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并核查相关水利部门在某德水库相关购地建池、征地备案等相关资料,相关取证申请均未获准许。
李正认为,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未就林地管辖权限、牛棚实际区位、相关涉事主体相关合规情况等关键事实予以全面查实,便依据相关水利部门行政处罚结果作出裁判。此外,合作社曾就判决相关内容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目前尚未收到书面回复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富群合作社此前也曾涉及相关行政争议。李正表示,2021年钦北区大直镇相关部门曾以林地权属相关事由,对合作社养殖场实施拆除;后续相关行政判决已认定该拆除行为程序及实施存在违法情形。合作社认为,本次相关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与此前被确认违法的拆除行为存在关联,对执法连续性存有异议。
“我们所持林地有政府确权文件,也有相关司法生效判决予以佐证;搭建牛棚是保障耕牛养殖的常规农业配套需求,且棚舍距水库大坝约2000米,并不在管控范围内,为何会被认定为水利违建?相关部门设施距坝堤仅7米却未作处理,而农户依规开展养殖,却面临拆棚与罚款处置。合作社提出执法标准不一的质疑,相关情况有待主管部门核查回应” 。
目前,富群合作社已向钦州市检察机关提交抗诉申请,请求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对案件相关判决予以审查纠正。合作社表示,若本次抗诉申请未能获得支持,后续将继续依规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正常农业生产的合法权益。
而这起案件背后,相关水利部门是否存在职权适用偏差、执法标准不统一,以及案件审理过程是否严谨规范、认定客观公正,仍有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厘清并作出明确回应,切实保障基层经营主体合法的农业生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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