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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4:行贿罪,涉案金额50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4:崔某伟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A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434刑初132号
涉案金额:50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从犯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被告人崔某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已缴纳)。
拘留时间:2024年6月14日
裁判日期:2025年8月19日
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行贿罪
2021年以来,被告人崔某伟和马某涛(另案处理)在时任A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杨某中(另案处理)的帮助下,陆续以河北新喜莱某某有限公司、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该医院新院区的配套工程景观土建工程(一期)、配套工程道路工程(一期)、门卫一、门卫二工程、室外配套工程(二期)道路和临时停车场工程项目。被告人崔某伟、马某涛为对杨某中表示感谢,商议由马某涛向杨某中行贿,后马某涛于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分两次送给杨某中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二、串通投标罪
2021年至2022年,A县人民医院新院区进行建设,马某涛与时任该院党委书记杨某中商量后,A县人民医院新院区的配套工程景观土建工程(一期)、配套工程道路工程(一期)、门卫一、门卫二工程、室外配套工程(二期)道路和临时停车场工程项目在应先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而交由被告人崔某伟和马某涛先进行施工。其间,被告人崔某伟和马某涛对杨某中进行贿赂。后为结算相关项目的工程款,与杨某中等人沟通完善招投标事宜,被告人崔某伟、马某涛安排周某、崔某军(均另案处理)负责招投标手续。具体事实如下:(略)
三、单位行贿罪
2020年8月份以来,河北某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时任A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杨某中的帮助下,陆续承接了该医院多个招标代理项目。为对杨某中表示感谢,该公司实际股东马某涛与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崔某伟商议向杨某中行贿,后马某涛于2021年底至2023年初,分三次送给杨某中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伟为获得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崔某伟作为投标方,与招标方、投标方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崔某伟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追究崔某伟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伟为获得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崔某伟作为投标方,与招标方、投标方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崔某伟作为河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伟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伟在共同犯罪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伟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崔某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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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行贿人行贿数额在3万以上,或者行贿数额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贿数额在500万以上,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缓刑的适用: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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