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对于每个从事法律工作的小伙伴来说都不陌生,读书时学起来很容易,只不过是几个概念而已,可在实践中却成了争论不休的“程序之殇”。作为审判程序的开端,无论是刑、民、行,还是一、二、再,“送达”可以说是每个案件都要做的第一件事。如果送达没有顺利完成,那么就意味着程序出现了错误,就如同电脑刚开机就蓝屏了一样,第一步出了问题,就会导致后续一系列的工作功亏一篑,无论再怎么弥补,错了终究还是错了。
送达这种事儿,大部分都是由助理完成的。最近电视剧《家事法庭》正在热播,没来得及系统看,只看了几个片段,确实很温馨,虽有一定的戏剧性,但法院工作的特点还是比较准确的展现出来了。
其中,有一段助理送达的戏份,这段剧情讲的是助理在电话里刚刚表明身份,电话对方就挂断了电话,然后法官立马上手传授,在电话里一顿输出,流利的向当事人说明了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不到庭的后果等等,“客服式”送达虽有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大困难,因为电话对面的是“大活人”而不是“机器人”,不会顺顺当当的把你的话听完,记得有一次我在送达时,刚说了俩字——“我是……”,对面就已经“滴滴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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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忽视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送达的最基本方式,简单来说就是“面对面给”,但当事人真的来了,我们不可能把材料一给了之,时间允许的话,务必要聊几句,结合原告的诉请,这一来一往之间,我们大概就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基本面貌,如果有高手,此时的判决已经在心中酝酿一半了。但随着案件量的增加,直接送达几乎成为一种奢望,此时的我才明白什么叫做“有一种想见不能见的伤痛”!往往都是电话里聊两句,问问当事人大致想法,仅此而已,若想深入了解,只能开庭再说了。还有一种情况适合直接送达,那就是电话那边的当事人以为你是诈骗分子……
二、电子送达的注意事项
就像电视剧中演的那样,电话通知后还要不要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方式呢?毫无疑问:需要!那如果电子送达需要对方同意吗?答案仍然是:需要!因此,在电话里要问清楚当事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尤其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中,很多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强行推送电子内容,无疑是强人所难。电子送达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就是送达的数个文书是合并成一个文件发送,还是逐个文件发送,虽然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也容易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所送达的文书发送到当事人手机时,一般是以短信的形式,只有将短信中的链接点开才能看到相关的文书,如果合并成一个文件,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看到第一页时,后面的内容就直接略过了。因此,文件的备注很重要,如果选择合并发送,就要在设置文件名称时,将送达的所有文件一一标明,例如重命名为:“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尽量不要把合并的一大堆文件默认命名为“民事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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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达地址确认书也有大作用
送达前,我们还是要跟当事人明确送达地址,最好在开庭时再次确认一下,如果有变化,及时记入笔录。有人会说,现在都电子送达了,还有必要让当事人留地址嘛?说实话,还是挺有必要的。并不是我传统,而是如果你干过执行,就知道找人这个事儿有多难了,在审判期间多留一个地址,其实就是再为执行多提供一条线索,为胜诉当事人实现权利多提供一条路径,简直是“功德无量”!
还有一点,随着审判进程的深入,有些当事人的情绪也会发生转变,从原来的同意电子送达,到后面的拒绝接收任何材料,虽然有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佐证,但他就是明确说“我电话坏了”、“电子送达我看不清”等意料之外的理由时,我们也可以依据送达地址,对其进行邮寄送达,以保证程序上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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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寄单上的“秘密”
在没有电子送达前,最常用的就是邮寄送达,我相信每个助理都有过吭哧吭哧写邮寄单的经历,尤其在集中结案时,写个二三十个单子也是家常便饭。在法院专递的邮寄单上,会标注很多法院文书的名称,我们在邮寄时,在相应的文书前挑勾即可。
对于有经验的助理或书记员来说,邮寄单这个东西大有文章可做,比如: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在当事人名字后面加一个括号,把代理人的名字写进去;有多个电话的当事人,可以在最常用的电话后面标注“常用”;有一楼带小院的当事人,可以在地址上写明“敲前门听不见,送小院后门”;对于有邮寄时间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在邮寄单上标注几点以后再投递;送达传票时,可以在邮寄单中“传票”一栏后面标注开庭的时间、地点;送达同一文书有多份的,可以在邮寄单相应文书栏的后面标注有几份等等。
这些标注可能会给邮递员带来不少困扰,但群众工作有时就是这样,我们麻烦一点,当事人就方便一点,司法为民在一定程度上也依赖各行各业的支持。
除了这些以外,当然还有我们“万不得已”才使用的公告送达和“迫不得已”才使用的留置送达等等,但无论哪种方式送达都要符合程序性要求,也要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于没有智能手机的当事人强推电子送达,确实有违情理。当然,关于送达这件事,还是要坚持原则,面对合理要求,要无条件满足;面对无理要求,也要尽可能满足;面对拒不配合,那只能无法满足了!法律权威、程序规则是不容任何人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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