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中,证明“无犯罪故意”(即不具备主观故意)是核心辩点之一。由于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已获授权,则不构成犯罪。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要证明无犯罪故意,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组织证据和辩护意见。
第一,证明有“权利外观”,基于合同或授权的信赖。如果你是在某个特定范围内销售商品,证明你的行为基于有效的授权或合同,可以说明你主观上是在履行合同,而非故意侵权。即便上游授权方存在瑕疵,只要你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就可以主张不具备犯罪故意。例如,通过审查授权文件,核查授权方的资质、盖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商标独占许可等具有排他性权利的授权。例如,按约履行义务,例如实际支付了品牌使用费、按约定从指定渠道进货等。例如,积极推动授权,如已向上游催办备案手续,可证明你主观上希望获得合法授权,而非放任侵权后果发生。
第二,证明“不知情”,缺乏认知的可能性。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商品,如果你能证明自己对商品来源的认识存在障碍,则可主张不构成“明知”。例如,合理的进货渠道,通过正规、合法的公司或渠道进货,并保留了完整的合同、发票、转账记录,没有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进货。例如价格符合市场规律,进货价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没有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可以证明没有“知假买假”的动机。再例如,缺乏行业经验,行为人刚入行,或缺乏辨别真伪的专业知识,难以识别商品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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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证明“行业惯例”与“权利人默许”。在某些特定行业,不规范的操作可能是长期存在的普遍现象,或是商标权人长期默许的结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低,可能只构成民事侵权而非刑事犯罪。例如沿用行业模式,证明你的经营模式与行业内其他经营者的常见做法一致。;例如权利人放任不管,如果商标权人长期知道侵权行为却不制止,可能导致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被许可或容忍的。
第四,证据链条存在瑕疵,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清。如果控方的证据存在硬伤,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即便你有实际行为,法律上也应认定为证据不足。例如,证据矛盾,同案犯的供述前后不一,或无法相互印证。再例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报告没有实物照片、未逐一鉴别,或取样过程不合法,导致结论存疑。再例如,供货渠道存疑,比如商标权人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正品供货商名单,导致无法证明明知来源非法。
司法实践中,除非有直接证据(如录音录像),否则主观故意多依赖客观事实推定。因此,重点在于证明“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和“缺乏明知”。所以,笔者建议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立即整理所有合同、授权书、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等。审查鉴定报告,仔细核查涉案物品的扣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主动沟通,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尽早将无罪的证据链整理提交给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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