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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五年半的司法拉锯,一份“项目明确、数值清楚,即使不经司法会计鉴定亦可认定”的判决,拒绝启动法定鉴定程序,不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直接推断刑事犯罪主观故意——当公权力越过专业边界,谁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2026年3月,我作为一名亲历浙江诸暨八方集团合同诈骗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决的当事人,终于结束了近五年半的诉讼马拉松。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重审、重二审……漫长的司法拉锯,换来的却是一份让我至今难以接受的判决。
与此同时,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刑事不起诉案,以“一正一反”的方式,为这场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认定的讨论,提供了另一种结局。
两起案件,两个截然不同的命运,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当公权力轻易越过专业边界,当刑事犯罪与执业质量、刑事犯罪与职业过失的界限被模糊,谁来保护“看门人”的合法权益?
一、“项目明确、数值清楚,即使不经司法会计鉴定亦可认定”:一份判决背后的司法迷思
回到浙江诸暨八方集团合同诈骗案。
这起案件涉及高度复杂的会计估计与审计职业判断。从2020年8月起,案件历经近五年半的审理。在关键的重一审阶段,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项引发行业震动的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以“项目明确、数值清楚,即使不经司法会计鉴定亦可认定”为由,拒绝启动法定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不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据此推断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主观故意或明知。
这一做法,存在三重严重问题:
其一,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应当指派、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审计报告是否虚假,是否违反执业准则,属于典型的会计审计专门性问题,必须经专业鉴定方可作为定案依据。苍南法院却以主观判断替代法定鉴定程序,本质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践踏。
其二,越权替代专业判断。 注册会计师执业判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涉及大量专业判断与复杂会计估计。法官缺乏系统的会计审计专业训练,以 “项目明确、数值清楚,即使不经司法会计鉴定亦可认定”为由否定专业鉴定的必要性,系典型的公权力越权行为。当法官以非专业判断替代专业鉴定时,其结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已经失去了根基。
其三,破坏司法公信与行业根基。 在行业主管部门调查结论与行业协会专业意见均未认定存在虚假报告的情况下,苍南法院明着不采纳调查意见、摒弃大统会计所和新华会计所两份问题报告,实际裁判时暗地却完全依据报告内容认定案件事实,无视注册会计师法授权出具的行业协会专业意见,直接跳过司法会计鉴定,将正常执业行为认定为犯罪。这不仅制造了冤错案件,更使注册会计师陷入“动辄得咎”的困境,引发行业“寒蝉效应”。如果连专业判断都可以被轻易越过,我们还能依靠什么来保护自己?
二、“不起诉”背后的法治力量:堂堂案的另一面
与八方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刑事不起诉案。
深圳堂堂所及其所长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经检察机关全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核心理由为“认定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认定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中,清晰区分了专业过失与刑事犯罪、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边界。审计工作固有的职业判断风险与复杂性,决定了未能发现财务舞弊可能系能力不足、程序瑕疵或客观条件受限所致,属于专业过失或行政违规范畴;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必须具备主观故意、明知或恶意串通的核心要件。
这一决定,坚守了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行政责任不当升格为刑事责任,是对专业理性与程序正义的坚守。
但堂堂案同样暴露了系统性风险:在缺乏前置、中立、专业的责任鉴定程序下,行政监管裁量权缺乏有效制衡,易出现“结果归责”“以罚代管”。若在行政监管、刑事侦查启动前,设有法定执业责任鉴定程序,由专业主体对审计行为是否合规、责任性质与程度作出权威认定,堂堂所案完全可在早期阶段得到公允评判,避免漫长且不必要的刑事程序。
三、制度之痛:为何责任认定如此混乱?
八方案与堂堂案,一个“有罪”,一个“不起诉”,看似结局不同,实则暴露了同一制度缺陷: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缺失。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者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和追责逻辑截然不同。尤其刑事责任,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并证明主观故意或明知。然而,由于缺乏前置的专业责任鉴定,实践中容易出现“结果归责”倾向——只要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就推定存在过错甚至犯罪故意。
更严重的是,在缺乏专业制衡的情况下,行政裁量权与司法裁判权存在公权力滥用风险。行政处罚可能过度、刑事追诉可能越界,而执业者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往往无力抗争。
这正是“八方案”中法院能够轻易跳过专业鉴定的制度根源。没有法定鉴定程序作为前置防线,公权力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专业判断,可以自行认定何为“即使不经司法会计鉴定亦可认定”,通过刑事讯问笔录来推断构成刑事犯罪主观故意或明知。当专业判断被轻易越过,刑事犯罪的边界也随之模糊。
四、修法建议:让专业判断回归专业主体
面对这一制度痛点,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中,建议增设“执业责任鉴定”制度,构建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独立公正的制度框架。
其一,明确制度法定地位。 确立执业责任鉴定的法定性、前置性与权威性,明确涉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认定的刑事侦查、司法裁判,应当以法定执业责任鉴定意见为重要依据。
其二,设立独立鉴定机构。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牵头,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成员由资深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学者、法学专家、律师等组成,确保机构独立性、专业性与中立性。
其三,规范鉴定范围与程序。 明确鉴定范围涵盖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执业准则、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性质与程度、责任划分等专业事项;规范鉴定启动、调查、听证、出具意见等全流程,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的权利。
其四,明确责任鉴定意见效力。 鉴定意见是司法机关办理相关司法裁判的重要专业依据,无合法有效的执业责任鉴定意见,不能对注册会计师作出刑事、民事追诉。
其五,强化权力制衡与救济。 司法机关不得规避执业责任鉴定程序,不得擅自否定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享有申请复核、重新鉴定的法定救济权利。
五、结语:让公权力恪守法定边界
“八方案”中公权力滥用、制度缺位导致的司法后果,是对行业法治底线的深刻警示;“堂堂案”中检察机关坚守证据裁判与罪刑法定原则,彰显了法治与专业理性的力量。两起案件共同呼唤着一个能够居中裁断专业争议、制衡公权力、保障专业尊严的制度性力量——执业责任鉴定机制。
当前,《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已在审议中,草案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但对注册会计师的权益保障仍有完善空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保障;公权力的规范运行,离不开有效的制度制衡。期待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中,让每一位守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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