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证监局)
来源:贵州证监局
当事人:姜勇,男,1968年11月出生,时任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贵州百灵和姜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姜勇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姜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贵州百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贵州百灵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姜勇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姜勇及其代理人除同意贵州百灵意见外,还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职责边界清晰,对销售费用核算无管理权限与审核责任。其二,已全面履行董事及高管勤勉义务,分管销售部期间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担任董事期间签署年报符合法定履职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法不应被处罚。
综上,姜勇请求撤销拟对其的全部处罚决定,包括警告及200万元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姜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系公司时任董事长姜伟的胞弟,长期分管销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姜勇在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上签字,对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其提出的对销售费用核算无管理权限与审核责任,不是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其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姜勇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其违法违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姜勇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姜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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