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职务犯罪辩护难,有着其特殊的因素,因涉及国家利益的不容侵犯与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不容亵渎,辩护律师往往面临较大的辩护挑战。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数额较大,即20万元以上即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近日,闫淮南、李明真律师凭借对案件证据的精细化研判与对法律条文的深刻解读,成功为一起涉嫌贪污罪的当事人认定自首,最终实现量刑减轻、突破三年以下的重大辩护成果,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
一、案情焦点:三项核心构成要件存疑,辩护直指罪与非罪边界
本案中,当事人因涉及政府采购交通类咨询项目被监委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院起诉。监委调查后认为:当事人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高合同价格,将政府委托项目合同签到王某实控A公司(王某与丁某系合伙办企业),并最终将虚高的钱款再转移到二人共同持股的B公司,后由丁某取出后二人平分。最终认定丁某非法侵占国家财产,涉案金额已达“数额巨大”标准。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并阅卷,以贪污罪的五大构成要件为核心,展开全方位证据研判。《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贪污罪非常重要的要件事实有四个,一是犯罪嫌疑人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采取为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四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除了第一点辩护人不持异议外,其他三个构成要件事实在案证据都不能完全证明,即指控证据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二、精准辩护:三大维度击破指控事实
(一)无“利用职务便利虚高合同价格”的行为
1.立--正面论证
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要有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而这种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务的权力以及便利,一定是要对公共财物最终脱离单位的控制起到直接、决定、唯一的作用,若在行为人之后还有其他环节对案涉财物的实质审批以及否决权,则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职务便利。
针对起诉意见书提出的“丁某利用职务便利虚高合同价格”的核心指控,闫淮南、李明真律师通过仔细研判涉案项目的完整定价资料发现,该合同定价并非由行为人丁某单独决策,而是遵循了“参考标准-集体审议”的标准化流程。案卷中会议纪要、多方签字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合同价格的确定经过了专业审核与集体决策,当事人在定价过程中仅承担程序性职责,不存在利用职务影响力单方操控价格的客观条件,完全不符合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的构成要求。
2.驳--击破证据体系
本案中,丁某在接到调查组电话后,就主动前往配合调查。虽然行为人最初表明只是没有压低价格,但仍在笔录记载为“虚高合同价格上”签字,后期又完全否认,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任何虚高行为,不认为涉嫌贪污罪。虽然在案有行为人前期的认罪笔录,但毕竟只是单一供述,除此外,根本无审计等客观书证证明有虚高合同价格的行为。另外,调查机关又向与行为人合伙办企业的王某取证做笔录,但王某与丁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王某证言完全系为了迎合丁某供述所做的个人猜测性、评论性证言,无客观证据印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另外两个证人证言也全部是猜测性、推断性证言:在全程不参与,非项目亲历者,但却在不了解实际情况前提下说了两个项目应该有虚高这一猜测性证言,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故辩护人从立和驳两方面充分论证丁某根本不存在任何利用职务便利虚高合同价款的行为。
(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共财产遭受损失
1.形成合力,力证无损
交通类咨询项目的定价没有强制国标,主要依靠行业指导意见和市场调节,费用弹性范围大,和城市规模、研究深度和内容、行业竞争关系、乙方资质品牌等因素相关。经辩护律师和家属、相关领域专家形成合力,找出此行业规划项目费用可以参照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载明:“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也就是说,此类定价是要根据多方因素考量后,还要乘以区间系数的调整。另一方面,除了上述系数调整外,定价根本是要以区域人口为基础。
具体本案中,行为人在最初提价时,考虑到案涉合同项目全部在北京市某区,其区域的复杂度和工作量远超中小城市;并且规划价格也是将逐年递增人口数考虑在内,且根据幅度区间刚刚过最低线,完全不存在虚高。故辩护人结合在案合同价格以及《意见》提供的价格参考因素,多维度论证根本不存在虚高价格导致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结果。
2.借助专家力量,综合进行论证
辩护人还提交了相关领域专家证言,就案涉交通项目的收费因素综合进行论证,收费除了上述《意见》制定的参考标准,还要参考以下因素:1)项目成本核算;2)市场竞价比选;3)城市规模与复杂度;4)规划深度和范围;5)乙方资质和品牌。
一言以蔽之,辩护核心在于:涉案三个交通规划项目合同价格既无法定或者国标规制,也无其他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丁某虚高了合同价格使得公共财物遭受损失;而丁某参考相应行业标准提出的价格,也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故根本不存在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虚增”,也就不存在任何公共财产的损失,更不应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公共财产遭受损失。
(三)无“非法侵占国家财产”故意:现有证据充分证明丁某案涉钱款是丁某此前经营公司已经实际投入的成本和利润,丁某不存在非法占有国家款项的故意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贪污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其必备的主观构成要件,缺少该主观故意则不构成犯罪。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办企业不等于刑事犯罪,而本案恰因为丁某违规办企业才引发,但违规不等于犯罪,尤其本案在所有案涉资金的转入、合同的签订、金额的确定等都是王某一手办理,而行为人丁某不清楚资金来源、主观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违规办企业实际投入的成本而已,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侵占国家款项的违法故意,不符合贪污罪成立的构成要件。
1.找出证据漏洞,申请调证
经辩护团队认真研判证据,发现与丁某一起合办公司的证人王某两次笔录都一致稳定供述此前二人合办公司退出时账上还有资金,并且有笔丁某应得与案涉资金数额相同金额的股权收益,且计划通过A与B公司签订合同转款的方式给丁某,而至于是否给到丁某则笔录自始至终没有提及。不排除案涉的钱款与证人王某提及这笔丁某应得款项是同一笔。故辩护人申请调取此前二人合办公司的审计报告,以核实是否有上述钱款,即是否丁某有笔应得的款项以及丁某是否此前实际出资入股。
2.极致辩护,两次退回补充调查
在辩护律师写了三篇辩护意见以及一份调取证据申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调查,最后一次进检时,经过阅卷发现补充的内容正是律师申请的调证材料。经过辩护律师仔细阅补充卷得知:行为人丁某虽然存在违规办企业的行为,但确实有实投股本金,与无任何出资的空手套取现金有本质区别。并且在案工商登记信息充分证明在丁某退出公司时,确有一笔应给其分配的所有者权益,但在案发前从未分配过。而这一关键证据恰能说明,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调查机关指控的“贪污款项”实际系丁某应分配的所有者权益!
结合上述证据,关于“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律师团队通过仔细研判指控证据,有依据、有力度的指出案涉款项是丁某自己投资本金应得的合法权益,而非侵占公共财物。辩护人对案涉款项性质的明确界定,直接否定了当事人具有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关键突破:成功争取自首认定,实现量刑降档
闫淮南、李明真律师据理力争,意图解构控方指控逻辑,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在案件进入焦灼状态时,当事人本人决定认罪认罚。因辩护律师此前提出一系列的证据问题以及在案证据不构成贪污罪的论点也得到了检察官的高度重视。在最初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成立自首直接被否定的情况下,在审查起诉的尾声,考虑到本案证据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检察官在量刑上作出重大让步,给当事人认定自首情节,并给出法定刑三年以下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抽丝拨茧似的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实现了从“三年以上基准刑”到“三年以下轻刑”的重大突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辩护启示:专业赋能,锲而不舍,细节决定成败
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体现了闫淮南、李明真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深厚专业积淀,更彰显了刑事辩护中“要件解构+证据研判+细节挖掘+契而不舍”的核心方法论。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控方往往依托强大的调查资源形成证据优势,但辩护律师通过对构成要件的精准解构、对证据细节的深度挖掘、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依然能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更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京都律师一直秉承的“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价值体现。下一步,审判阶段,辩护人将继续坚持无罪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未来,律师团队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以专业力量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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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淮南,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犯罪学会理事、北京市监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前检察官、监察官,曾长期监督国有企业,擅长纪法衔接、行刑衔接、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职务、企业类人员刑事辩护。著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实务一本通》《食品药品犯罪办案手册》一书,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民主与法治时报》《法治与新闻》等报刊上发表大量文章,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共事务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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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监察法学会会员,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明真律师 2018 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以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刑事控告、刑民交叉业务见长,尤其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领域颇有研究。参与多起贪污贿赂犯罪、企业高管职务侵占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诈骗案、合同诈骗案、高利转贷案、挪用资金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案,并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在财产刑领域、刑事执行程序、申诉程序、刑民交叉领域也颇有研究,有多起案例为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在《中国商报》《中国律师》等期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积累了大量刑民交叉及非诉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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