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经济控制、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的行为,均存在使受害人处于非正常生活状态的情况,符合家庭暴力控制与伤害的本质特征,属于家庭暴力。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拓宽家庭暴力认定范围。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4件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进行必要医疗等方式剥夺配偶经济自主权,迫使其恐惧、自卑、无助,不敢离开、无法独立生活,从而服从加害人意志,法院认定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最高法在全面梳理司法实践难点堵点问题基础上,筛选出一批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明晰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彰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制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2016年3月,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门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从此,反对家庭暴力从“家事”上升为“国事”。数据显示,该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
陈宜芳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拓宽家庭暴力认定范围,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护网”,加强对特殊群体保护,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牙齿”。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侵害。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与挑战。”陈宜芳说。
最高法此次选择了两件以不同形式实施精神侵害的典型案例。案例一中的张某长期以侮辱人格、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对其形成控制。案例二中的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限制配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导致王某无法进行正常社会交往。
“除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行为外,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但认定更为困难。”陈宜芳介绍说,此次发布的案例三中,刘某通过限制正常就医等方式对患有肢体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的配偶陈某进行经济控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
据了解,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刘某。2025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听觉、视力受损。刘某在知晓陈某如不接受系统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拒绝为陈某办理入院手续,并在陈某自行入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制其出院。陈某妹妹为陈某垫付了入院期间相关费用。陈某因担心刘某拒绝负担后续复查医疗费用以及可能实施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在实施殴打行为后,利用其家庭经济支配地位,通过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剥夺就医机会等方式实施经济控制,形成持续性精神压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该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因此,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刘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二、责令刘某支付陈某因本次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裁定书送达后,为彻底解决经济实力不对等这一根本问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妇联、残联及属地社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后,根据残疾人就业政策及陈某身体条件,为陈某制定相关岗位长期培训计划,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
最高法表示,在这起案件中,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进行必要医疗等方式剥夺配偶经济自主权,迫使其恐惧、自卑、无助,不敢离开、无法独立生活,从而服从加害人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在该案中,人民法院不仅明确认定此种经济控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进一步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综合解决方案,通过帮扶就业,从根本上提高受害人摆脱经济控制、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为破解经济控制型家暴难题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如果受害人是生活独立性较弱的残疾人,衣食起居、经济基础均高度依赖加害人,对寻求帮助就会有更多顾虑。”陈宜芳说,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产生较好的干预效果,需要从根本上提升受害人自我保护能力,解决其“后顾之忧”。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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