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辞退理由不实,可以告用人单位侵犯名誉权吗?
「法律解答」
根据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倘若用人单位直接引用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劳动者,属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问题,客观上并没有给劳动者名誉权造成损害,劳动者据此主张用人单位侵权恐难以支持。
但是,倘若用人单位做出的行为不限于解除通知,则有可能侵犯名誉权。
最经典的例子就是用人单位以通告、大字报的形式在公司向所有员工告知,某某人某种具体的事由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了劳动合同。鉴于某一具体的事由可能存在偏向于单方的描述,即该事实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用人单位主张的不成立,那么用人单位便符合了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此时,劳动者便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倘若用人单位仅向劳动者送达,但解除通知表述的内容中含有对劳动者誉权侵犯的也会构成侵权。
张某系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个人诚信、信誉、职业评价的要求更高,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用人单位在考量职业道德及个人信誉的时候,原工作单位的评价及退职的原因至关重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增加个人工资,侵占单位财产”等事实属于非常严重的不良职业行为,虽然仅向张某出具,但必然会导致张某的信誉和职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影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当描述造成张某的社会信用受损,信誉度降低,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且有可能妨碍张某再就业的顺利进行,从而对其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06-002,(2022)鲁14民终1126号
故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操作不当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切莫通过挂人的方式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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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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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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