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手里握着斩骨刀,一刀下去,六旬老人头部动脉破裂失血而亡。然后,他转身回到案板前,继续剁肉,仿佛刚才只是宰了头“猪”。
这不是电影桥段,是发生于2025年1月,湖北南漳县一个真实惨案。再过两天,4月1日,这起“杀年猪反遭杀害”案将一审开庭。
01
被害人是个六旬老太。因为临近春节,请同村屠夫上门杀年猪,屠夫带了自己儿子彭某来帮忙。
据被害人家属说,母亲只是说了句“猪肠子没处理干净”。
在旁边剁猪骨的彭某听后,走到李某背后,持斩骨刀朝李某头枕部猛砍一刀。
令人毛骨悚然的是,随后彭某返回继续剁猪骨。
经鉴定,李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质量易挥动的锐器砍击头枕部,造成右侧枕动脉,椎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彭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又是精神病!
案发后,屠夫向死者家属赔偿了5万元丧葬费,并未道歉,后续也没再联系。
02
这起案件让人无法接受的不是凶手的残忍,而是监护人的失职。
彭某是屠夫的儿子,跟着父亲上门帮人干活。这意味着每当干活时,他便处于手持砍刀,面对陌生人的状态。
他明明有精神病,为何可以无任何限制地持刀出入他人住所?谁来保护那些毫不知情的雇主们的生命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写得清清楚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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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彭某的父亲,他难道不知道儿子有精神问题?不知道儿子可能失控?不知道儿子手里拿的是可以轻易夺人性命的刀?
一个正常人,带一个有暴力风险的精神病患者去杀猪,这不是帮忙,这是把别人的命当儿戏。
据法院出庭通知书显示,该案定于2026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死者儿子表示,希望法院可以重判凶手。
无论该案结果如何,这两个问题必须追问到底:
第一,彭某的父亲,把有精神问题的儿子带到别人家杀猪,还把凶器交到他手里。他有没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不是,民事赔偿责任怎么算?
第二,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是好事,但前提是风险可控。那些被鉴定为有伤人风险的人,为何能没有任何约束地持刀出入公共场所?
03
有人担心:又是个精神病,会不会轻判?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写得明白: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注意关键词:“可以”——不是“必须”从轻。
我梳理了近期几起类似案件,可以看出,类似事件的处罚也在变化。
叶德志案:患精神分裂症,致3人死亡,维持死刑
2025年3月27日,广东廉江。叶德志因猜疑被同村人加害,持两把菜刀闯入他人家中,砍杀一名69岁老人、一名36岁女子和一个不满2岁的男婴,致3人死亡。逃跑后自杀未遂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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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5年8月,湛江中院一审:死刑。叶德志上诉。
2025年12月29日,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
广东省高院的理由是:虽然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等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从其作案对象选择及作案过程看,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杨某某案:二次鉴定后,进入审查起诉
2025年3月,广东吴川。杨某某借宿初中同学家,次日戴头盔、穿防护服,持刀砍向同学及其弟弟,致1死1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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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家属不服,申请重鉴。
2026年1月,第二次鉴定: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期间急性发作,具“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开庭。
回看南漳这位六旬老人,她只是想杀头猪过个好年。但她不知道,帮着一起杀猪的是一个手里有刀,脑子有病的人。
砍她的时候,作为父亲的屠夫没有拦,制度也没有拦。她倒下后,凶手转身继续砍猪骨头。
可能在他眼里,刀是一样的刀,肉是一样的肉,砍人跟砍猪,似乎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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