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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浙江智仁(建德)律师事务所】的《房屋交易那些事——安置房专题(二):已过户房屋被撤销之风险》
本文结合一起真实的安置房交易纠纷判例,深度拆解此类交易中的核心法律风险、法律适用要点,为安置房交易双方(尤其是买受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助力规避交易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债权人徐某因与债务人叶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叶某应于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因叶某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徐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法院通过财产查控发现,叶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财产已处于转移、隐匿状态。
徐某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主张叶某名下有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申请对该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法院核查,该房产已于2023年10月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登记至案外人王某名下,保全申请因此无法实现,徐某的合法债权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徐某于2025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将债务人叶某、买受人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叶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二人将该房产产权恢复登记至叶某名下,以保障债权的顺利执行。
02 核心裁判要点解析
结合本案事实,人民法院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核心构成要件,从两个关键维度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具体裁判逻辑及法律依据如下:
1. 徐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叶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落款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即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徐某于2024年5月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才知晓案涉房产被转让的撤销事由,并于2025年4月提起诉讼,该起诉行为既未超过“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的短期除斥期间,亦未超过“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的长期除斥期间,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2. 案涉房屋交易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不予保护
案涉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为90万元,王某实际支付金额不足约定总价的40%;即便参照该房屋的安置成本价54万元计算,其实际支付金额亦不足安置成本价的70%,折算交易单价约为5200元/平方米,显著低于2023年案涉房产所在地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的不合理性具有高度盖然性。
更为关键的是,该交易行为发生在叶某欠付徐某债务未履行期间,实质系叶某通过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恶意减少自身责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徐某的合法债权实现,该交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合上述审理意见,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叶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叶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将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叶某名下,以保障徐某债权的顺利执行。
特别说明:
1. 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前文所述“低于市场价格70%”仅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标准,并非绝对标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交易发生时的市场环境、交易地的房屋指导价、房屋自身情况(如面积、户型、房龄)、交易双方的关系、交易目的等综合因素,全面审查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精准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低价转让”。
2. 核心审查要点在于: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时,是否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其处分行为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而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不仅需证明自身已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产权过户,还需证明其对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不知情,否则无法构成善意取得,亦无法对抗债权人的撤销权,最终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
03 律师警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及笔者团队多年执业经验,现将安置房交易中最核心的三大法律风险,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要点,拆解如下,供交易双方重点参考,规避潜在法律陷阱:
风险一:低价交易风险——警惕债务人以低价转让房产逃避债务
在此郑重提醒:买受人在选购安置房时,切勿被“低价”迷惑,应首先核查房屋交易价格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价格的差异,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70%,需高度警惕,重点核查卖房人是否存在未履行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未结诉讼等情形,避免因贪图低价卷入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纠纷,最终导致交易无效、钱房两空。
风险二:过户效力风险——产权过户不等于交易行为绝对有效
很多买受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就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完全归自己所有,无需再担心任何风险。但本案明确表明,即便完成过户,若交易行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债权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恢复产权登记。因此,买受人在交易前,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渠道,全面核查卖房人(债务人)的涉诉情况、债务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确认卖房人无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从源头规避合同被撤销的风险。
风险三:证据留存风险——付款及权属核查不规范将承担不利后果
结合不动产交易实务,笔者团队办理过多起安置房交易纠纷案件,发现多数买受人因付款不规范(如现金交易、未留存转账记录)、权属核查不到位(如未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限售等限制),导致诉讼中无法提交有效证据,最终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在此建议,安置房交易中,买受人应规范付款流程(优先采用银行转账,留存完整转账记录、收款凭证)、完善证据留存,同时全面核查房屋权属情况及卖房人负债情况,避免因证据瑕疵、核查疏漏,陷入维权困境。
04 律师结语
综上,安置房虽具有价格优势,但因其权属特殊性、交易复杂性,其交易风险远高于普通商品房,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均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交易流程,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在此,笔者再次强调:安置房交易,优先核查风险,再考量价格;未核查风险、未规范流程,即便价格再低,亦不可贸然交易。唯有提前防范、规范操作,才能有效规避交易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王思武
浙江智仁(建德)
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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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
专注民商事诉讼实务,深耕诉讼代理业务,擅长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
夏忠勤
浙江智仁(建德)
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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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荣誉和社会职务:
全国“八五”普法中期表现突出个人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县域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建德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行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专业方向:
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民商事、行政诉讼,擅长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合规审查、复杂合同风控创新,擅长重大商事谈判、应急事件处理,并对履职风险、企业合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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