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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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确实有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因自身法律意识不强、与加害人生活联系紧密等原因,不能或不愿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还有的受害人因证据收集能力较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最高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向大家作出以下提示:
一、“家庭暴力就是违法”,要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家庭暴力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虽然有“家庭”二字,但绝不是“家务事”。受害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要认识到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无需忍受。
二、积极向有关机关、单位求助,做好证据留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受害人要有意识留存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有关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以及记录家庭暴力的视频音频、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相关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三、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对案件的回访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可以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学校等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并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公安机关也会协助督促加害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如果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在回访中如实陈述,人民法院会根据反馈情况对加害人进行惩戒,避免引发其他恶性事件。
“我们想再次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国事’,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无论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是见证人,都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请记住:暴力之下,沉默不是保护,而是纵容。希望大家都能勇于发声、敢于维权,共同营造没有暴力、没有恐惧的家庭环境,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成为安全的港湾。”陈宜芳如是说。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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