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与原告虽非直接竞争对手,但其编造、传播虚假经营困境信息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原告饮品公司的商业信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符合商业诋毁行为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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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550期,自媒体发黑稿担责案
本案被告与原告虽非直接竞争对手,但其编造、传播虚假经营困境信息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原告饮品公司的商业信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符合商业诋毁行为的本质特征。
一.案子简介
上海一家老牌饮品企业去年遭传媒公司披露,称其陷入经营困境并要裁撤两成员工,文中提及的“业绩大幅下滑”、“面临淘汰危机”等说法,使该企业陷入舆论漩涡。饮品公司果断采取法律行动,将发布该报道的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二.案子判决、根据和理由
该案经法庭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商誉)的侵害,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3万余元。
判决根据和理由如下:
本案判决的核心依据在于对“虚伪事实”的认定。
1.法庭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报道内容真实性进行调查。当原告饮品公司举证证明其官/方财报数据与报道所称“裁员20%”存在显著矛盾后,证明报道内容真实性的责任即转移至被告传媒公司。被告虽声称拥有“多方信源”,但既无法提供可核实的具体信息来源,也无法解释其片面摘取公开数据并作出反向推论的逻辑合理性。因此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规定,对原告所主张的“报道内容虚假”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2.其次,剖析了虚假陈述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从专业传播与行文风格的角度审视,该报道没用惯常的评论体范式,转而采用一种近乎论断式的确定性口吻,直接指称“员工裁减比例达20%”、“企业经营业绩显著下滑”等具体事实。这些针对企业经营能力与状况的核心描述一旦被证伪,便不再是观点分歧,而是基础事实的捏造。这种捏造行为直接、必然地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商誉评价的降低,符合商业诋毁的损害机理;
3.对可能造成重大商业影响的信息,发布者的核实义务应包括交叉验证和寻求官/方回应等积极步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就关键的裁员比例数据向原告公司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核实求证,其“调查”仅停留在对片面、匿名信息的收集层面,未尽到与其言论可能造成损害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
4.基于上述义务违反的事实,被告在主观上至少存在重大过失。即一个理性的媒体,在同等情况下应当预见该报道可能失实并造成损害,却因未履行必要核实程序而未能避免。这使其行为失去了舆/论监/督所必需的“善意”基础,构成了过错。
三.案子的警示作用
1.从传播责任与法律合规角度看:自媒体者或内容创作者要知道,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追求文章内容的“流量导向”,必须让位于“事实基础”与“社会责任”。追求点击量不能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为手段,必须恪守新闻真实性的底线,履行严格的核实程序。任何试图以“[监]督”为名,行“诋毁”之实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2.对企业而言:商誉是核心无形资产,要主动依法维益。面对不实信息的侵害,企业不应沉默或仅停留在舆/论应对层面。应像本案原告一样,果断通过司法途径,固定证据,清晰主张权利。这不仅是挽回自身损失的有效手段,更能通过胜诉判决公开澄清事实,修复受损商誉。
3.本案也诠释了法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立场。一纸判决,既是为受害企业“撑腰”,更是向市场宣告:诚信经营者的商誉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都将被纠正和惩罚。这有助于塑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家的安全感和投资信心。
四.相关法律
本案裁判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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