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消费纠纷案件典型案例。赵某在景区玩滑道时左腿撞网致股骨干骨折,起诉索赔后续费用。法院认定,滑道公司虽设防护网但未保证安全达标、未充分提示,存在过错;赵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审慎注意亦有过错。责任比例定为经营者70%、游客30%。因已投保公众责任险,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赵某医疗、护理等费用两万余元,以一次性解决纠纷。
某滑道公司在某景区内运营滑道项目,并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赵某在游玩滑道项目过程中左腿接触防护网受伤,滑道公司将其送至某甲医院,后赵某转入某乙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股骨干骨折(左)。事故发生后,某滑道公司已向赵某赔偿了当时即已发生的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后某保险公司以票据赔付某滑道公司。此后,因赵某后续治疗再次产生费用,赵某起诉相关责任方要求赔偿事故后续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等多项费用。
生效裁判认为,赵某通过购票方式进入某滑道公司经营的滑道场所进行娱乐活动,双方形成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某滑道公司对项目参与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查明,某滑道公司在案涉滑车上配备有安全带,并在滑道沿途设置防护网,事后对赵某积极救助,但其未举证证明事发时在显著位置设置有安全提示公告,亦未证明其设置滑道符合安全标准、工作人员引导和驾驶滑车符合操作规范,其在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案涉娱乐项目为从高处滑下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赵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参加案涉项目的潜在危险应当具有认知,更应格外注意人身安全,现其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某滑道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赵某承担30%的责任。
某滑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且赵某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应依据投保单的约定,对某滑道公司应当赔偿的赵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付义务。因各方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保险赔付问题,为一次性解决当事人纠纷,避免诉累,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法官解析,近年来,滑翔伞、热气球、蹦极、滑道等具有高风险特征的旅游项目因其刺激性和挑战性越来越受到广大游客,尤其是年轻游客的喜爱。与其他旅游项目相比,此类高风险项目易受天气、操作、设施等因素影响,不仅要求经营者具有相应资质,更要求经营者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通过合理分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责任承担,既提示经营者应合规运营,充分履行安全提示、设备检修、规范操作、安全保障等义务,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以安全为先,在确保运营方资质、充分了解风险、严格遵守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慎重选择高风险旅游项目。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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