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银行员工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原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在任职期间及取保候审期间,虚构为客户还贷款、资金周转等事实,先后骗取1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6.26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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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5)浙10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出生,大专文化。2024年3月至5月,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的职务身份,虚构客户还贷款需要过桥资金、亲戚需要资金周转、帮客户刷业绩等事实,以“借款”为名向多名被害人骗取资金,实际将款项用于购买虚拟币及网络赌博。
法院审理查明,短短两个月内,郑某某先后骗取郑某某1、郑某某2等15名被害人资金,单笔金额从8万元至54万元不等,累计诈骗金额巨大。其中,2024年4月至5月,郑某某以帮客户还贷款、刷业绩等理由,从被害人郑某某1处陆续骗得人民币54万元;同年5月14日至15日,又从被害人郑某某2处骗得人民币40万元。
2024年5月22日,郑某某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离职。同年6月30日,三门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郑某某仍不思悔改,继续虚构其仍为银行员工及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许某某、蔡某某、陈某某1等三人共计人民币16万元。
经统计,郑某某的诈骗行为共造成1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46.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2025年3月18日,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34年8月2日止。同时,责令郑某某退赔1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46.26万元。
案件暴露银行管理漏洞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金融机构员工行为管理的关注。郑某某利用银行客户经理身份,以“还贷款”“过桥资金”等银行相关业务名义行骗,多名被害人在其银行员工身份的背书下降低了警惕,最终上当受骗。更值得注意的是,郑某某在离职后及取保候审期间,仍能以“银行员工”身份继续实施诈骗,暴露出银行对员工身份管理、离职信息告知等方面存在的漏洞。
案件警示:
金融机构应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风险防控,严格规范员工利用职务身份对外开展业务的行为,同时对员工离职信息及时向相关客户告知,防范身份被冒用的风险。公众在涉及资金往来时,也应提高警惕,对以“银行内部业务”“过桥资金”等名义提出的资金需求,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切勿轻信他人身份背书而盲目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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