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个车,邻居猝死,法院判你赔15万,这到底是法治的进步,还是谁死谁有理的社会勒索?”
最近有个新闻,海南万宁,有个李先生在小区的公用空地停车,邻居常女士不让,双方隔空吵了一架。
期间没动手,没推搡,只有隔空喊话,结果,常女士突然倒地,没救回来。
最后尸检一查,发现死者有严重的心脏病,死因是情绪激动。
然后家属张嘴就要索赔122万,法院最后终审判了李先生家赔14.9万。理由是,虽然没肢体接触,但你吵架诱发了对方的疾病,存在“语言暴力”,构成了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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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这个判决,我第一反应不是同情,而是恐惧。 如果“讲理”的代价是背上一条人命加15万债,那以后咱们出门是不是得先随身带个听诊器? 吵架前得先问一句:“大妈,您心脏有没有问题啊,血压高不高啊,要是有问题,这架我可吵不起了。”
那怎么看这个判决呢?这里我想起一个基本常识,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如果你明知自己心脏不好,明知自己不能激动,那你最该做的就不是冲到一线去无理取闹,去拦别人的车,去跟人面红耳耳赤。
这就好比一个抱着炸药包的人,非要往火星子乱溅的地方钻,最后炸了,你能怪那个火星吗?
那么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依据是“注意义务”,意思就是你应该预见到吵架可能会出事。但我想问的是,这个“注意义务”的边界在哪儿?一个普通公民,在合法的公用车位合法停车,面对无理阻拦,选择跟对方辩驳,这是正当权利啊。
你法律不能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具备“透视眼”吧,都能一眼看穿对方身体有没有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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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要对方倒下,就得赔钱,那这就不是主持正义了,这个逻辑就变成了:“只要我够弱,这世界就得围着我转,只要我有病,真理就永远在我这边。” 这哪里是法治?这分明是“丛林法则”的变种,谁闹得凶、谁身体残,法律就站在他那边。
另外,判决书里还提到了“语言暴力”。我是真没想到,语言暴力这个词竟然能被这样用。只要嗓门大点,就是暴力吗?只要我态度强硬点,就是暴力吗?要知道事件里的李先生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表现出愤怒,这是人性的本能。
如果连“正常的据理力争”都要被贴上“暴力”的标签,那以后我们面对不公时,除了跪下求饶和闭嘴滚蛋,还有第三条路吗? 所以在我看来,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本质上是在惩罚那个遵守规则、试图讲理的人。它在客观上产生了一种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以后谁身体不好,谁就可以在小区里横着走。只要你敢跟我争,我就原地死给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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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目前针对这个案件李先生已经申请再审了,海南高院也受理了。这是好事,这说明这种“谁死谁有理”的逻辑,已经触碰到公众认知的底线了。
这14.9万,在某些法官眼里可能只是个“安慰红包”,觉得人死为大,多少赔点,息事宁人。但他们忘了,司法每一次“和稀泥”,都是在透支法律的公信力。
一个真正文明法治的社会,要的不是这种虚伪的慈悲,我们要的是一种确定性,确定我们合法行使权利的时候不需要战战兢兢,确定没动手就不该背负命案,确定每个人都没有义务为别人的隐疾和坏脾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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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说,如果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不能被扭转,那它一定会成为社会的一颗“隐形地雷”。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泼皮。
法律维护的应该是公正,而不是和稀泥,身体不好,并不是你可以在社会上横冲直撞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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