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最近和一位陈大律师较上劲了。我投诉他在法庭上对关键事实故意撒谎,并因此在网上发帖子。大多数网友看了我的投诉都支持我,但是也有少部分人反对,甚至因此对我谩骂。
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人“合伙”遭遇杀猪盘式诈骗损失两百多万,因为于XX阻挠,根本没法清算。2023年我请律师打过一场官司,白花了几万元,一分钱都追不回来。
看到律师不靠谱,我气愤不过,干脆辞职跟这事,竟然发现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投资资金中,有近40万元从柜员机取走,下落不明。不用说,这些资金是被于XX侵占了,否则,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谁会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去取现金?我让王XX报警,公安传于XX随便询问一下,就叫王XX自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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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否认取款谎称不知案涉资金下落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开庭,于XX不敢出庭,全权委托陈长奋、陈莹两位大律师代理他的案子。2023年那次诉讼,于XX也是请这二人代理的。陈大律师一口咬定于XX没有取出现金,声称不知道案涉资金下落,并且故意撒谎说在取款发生之前,于XX把路益的银行卡和U盾寄给在广州的王XX了。为什么说他是故意撒谎的呢?取款发生于2019初,2023年那次诉讼陈大律师一伙就说过直到2019年4月,于XX才仅把U盾寄给王XX。他现在撒谎说2018年底于XX就把银行卡和U盾寄给王XX了,言下之意暗示法官这些钱是王XX取的,现在贼喊作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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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律师帮于XX撒谎说取款前把银行卡交给王XX了
不过,陈大律师以为他这样撒谎可以死无对证,却被我找出破绽来。路益对账单上有2019年3月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记录,我以此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X身上,陈大律师就傻了眼。核对笔录时,他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庭后,于XX不得不提交书面材料承认取出现金,谎称用于合伙,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
这官司打得很魔幻,一审二审都是王XX输。在于XX都不得不承认取款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书竟然可以说“于XX不承认取款”,“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取款。”二审是承认于XX取款了,却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说“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把于XX取出现金之后怎样花的举证责任分给王XX。当然,于XX在庭审中撒谎一再被戳穿改口,判决书上就绝对只字不提的。
且不说官司打得怎样,陈大律师在法庭上故意撒谎那是板上钉钉,千真万确的了,我因此投诉他。然而,投诉之路也相当不顺,陈大律师很快就知道了,接二连三发律师函来威胁我,说他的所有陈述都是受当事人委托,没有违规之处,我侮辱诽谤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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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律师在律师函中还撒谎
我继续投诉陈大律师,而且在网上写小作文揭发他。我这事得到大多数善良老百姓的支持,但是也有一些人反对,反对的人中不乏自称懂法甚至有些认证是律师身份的。他们认为我不能投诉陈大律师的原因是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即使有错也是当事人的错,和律师无关。
这我就不懂了,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不假,但是不等于律师有在法庭上故意撒谎的权利啊。庭审撒谎是犯法的,律师庭上故意撒谎,应该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才对,而不是律师犯法可以免责。对因我投诉陈大律师而谩骂我的人,我就不信如果我花钱请个律师来揍你们一顿,你们会认为律师一点错都没有。
律师是懂法人士,而不是当事人的一条狗,当事人叫他吃翔他绝对不会吃翔,即使当事人叫撒谎他也应该拒绝的。退一万步,就算陈大律师是于XX的一条狗,他咬了我,我依然有打他的权利。狗是应该听主人的话,但是不等于可以乱咬人。
如果陈大律师只是蠢,忘记当年说过的话了,庭上撒谎不是故意的,那就应该向我道歉,请求我的原谅。如果他是坏,就是故意撒谎的,那我绝对不能放过他。不过,陈大律师大概率不是蠢而是坏,否则,知道我投诉他后,绝不会第一时间就发律师函来威胁。
有些人要我放弃投诉,没问题,但请先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法庭上撒谎不违法。否则,我按照现在的法律,有投诉故意撒谎的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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