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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可信时间戳越来越常见,我做电子数据固化时也常用。
为啥?便宜、高效。
它的价值,不在于“证明一切”,而在于用较低成本解决电子数据最麻烦的两个问题:
一是证明某份数据在某个时间点已经存在;
二是证明该数据在固定后未被篡改。
对于网页、聊天记录、交易页面、平台规则这类易删除、易变动的电子数据而言,可信时间戳确实是一种高效、便捷的固定工具。
但可信时间戳的证明力边界,恰恰也在这里。
可信时间戳通常证明的是:“存在过、没改过。”
它并不当然证明:“内容就一定真实,来源就一定可靠,取证就一定合法。”
如果拿去做可信时间戳的对象,本身就是伪造的——比如伪造的聊天软件界面、伪造的网站、伪造的后台页面——那么可信时间戳固化的,也只是这个伪造物在某个时点已经存在,而不能把假东西变成真证据。说到底:可信时间戳能防事后篡改,防不了事前造假。
而面对明显存疑的取证对象,公证员在制度上负有审查职责,必要时可以拒绝办理;而可信时间戳通常不会对底层对象是真是假,作实质判断。
这也正是它与公证的根本区别。
可信时间戳依赖的是技术信用;公证依赖的是制度信用。
所以,二者的差别,不只是“一个快、一个慢”,更是:
一个偏技术固化,一个偏程序审查。
另外,还要看到,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通常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可信时间戳本质上只是技术性固证工具,在证明力层级上远不及公证,主要解决“存在”和“防篡改”问题,不能将其误读为“电子公证”。
真正决定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始终不是某一个工具,而是:
证据来源是否真实,取证过程是否合法,证据链条是否完整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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