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颁布,首次将光污染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城市光环境治理从此有法可依。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城市照明技术标准化的从业者,我深知这部法典对照明行业的分量。
与照明行业同仁交流时,常发现大家对光污染认知仍停留在“眩光太刺眼”“广告屏太亮”的感性层面。当光污染控制从标准引导上升为国家法律,企业若等到监管落地再仓促应对,失去的将不只是项目机会,更是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
光污染,已不再是模糊概念
《法典》让光污染防治从标准引导变成了法定责任。这不是一句空话。
第667条明确了光污染的定义:“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定义以人的视觉受到干扰为核心依据,为光污染的认定提供了基准。
第668条确立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光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城市照明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将受到多部门协同监管。
第673条是整章的关键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加强对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人工照明和日光照射条件的控制。这一规定确立了分区管控作为光污染防治的核心制度。
或许有人会问,照明光污染能有多严重?我想说的是,光污染并非只盯着大型景观照明。法典第671条明确将“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纳入管控范围。即使是小型广告公司设置了显示设施,都将面临光污染合规要求。这已是摆在眼前的现实。
标准与法典的有机衔接
在法典颁布之际,由深圳市照明学会牵头制定的T/SZZM 005—2026《城市干扰光控制技术规范》发布并实施。该标准以“干扰光”为控制对象,将法典原则转化为可量化、可操作的技术规范,与法典形成“法律有依据、技术有标准、执行有路径”的有机衔接。
标准将城市环境划分为五类区域,实施差异化管控。例如,E0、E1区灯具上射光通比为0;E2低亮度区不超过2.5%;E3中亮度区不超过5%;E4高亮度区不超过15%。这一划分既遵循法典“分区管理”原则,又回应了高密度城市精细化治理的现实需求。
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及管控需求,补充了施工场地、暗夜社区及天然暗环境区等区域的技术要求,为照明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提供了全链条技术指引。
法典立规,让光污染治理有法可依;标准落地,让干扰光控制有标可循。
照明行业如何理解与执行
照明行业应从以下方面理解与执行《法典》对光污染防治的规定:
法治意识。光污染防治已上升为法定要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等各环节均应纳入法治轨道。企业应主动将法律要求内化为合规管理体系,以合规作为项目建设的底线要求。
标准引领。标准将法律原则转化为技术指标,是行业执行法典的直接依据。从业者应依据分区定位确定照明方案:敏感区域坚持“非必要不设灯”;其他区域优先采用智能调光、定时控制等技术手段,实现最优照明。
技术创新。法典和标准均要求从源头防止光污染。照明企业应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在光学设计、光谱优选、智能控制等领域形成技术突破,以技术创新驱动光污染源头控制,打造绿色照明新标杆。
全过程管控。光污染控制不止于设计和建设阶段。标准专设“系统管理”章节,推荐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及显示系统具备单灯控制、调光、监测和数据上传能力,积极推动构建“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监测—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照明不止于照亮空间
《法典》为光污染防治划定了法律底线,标准提供了可落地的技术路径。城市干扰光控制破局之道,始于认知,成于行动,重在坚守。从理解《法典》到标准落地实施,以技术创新凝聚产业合力,共同谱写城市光环境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作者简介:曹小兵,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 高级照明设计师,客座教授,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委员,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7)委员,深圳市照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牵头或参与20项国家标准、1项行业标准、5项地方标准起草。担任《中国照明电器》期刊编委及发表70篇论文,主要从事照明技术、节能减排及其标准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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