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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明确经营困难并非债务减免的法定理由,依法维护金融合同效力与诚信履约原则,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敲响法治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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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6月,金某启用工行珲春某银行信用卡,2020年3月开始出现逾期,截至2024年11月,共欠付3.5万余元,其中本金1.3万余元、利息1.8万余元、违约金0.3万余元,某银行诉至珲春法院要求清偿全部欠款及后续费用。
金某辩称,仅愿偿还本金,拒绝支付利息、违约金,并以公司倒闭、负债四十多万、无能力承担利息,且特殊情况期间其他银行有减免政策为由,要求某银行同等减免。
珲春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金某透支后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约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因银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调整。罚息、复利等在签订合约时双方未作明确书面约定并提供明确计算依据及标准,故未予支持。珲春法院一审判决金某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驳回银行其他诉求。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自身无恶意拖欠、经济困难,请求进一步减免息费。
延边中院二审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营困难属自身商业风险,不能转嫁给银行;即便无主观恶意,亦不能免除客观违约的法律责任。仅以经济困难免除利息,违背合同严守原则,损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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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广大金融消费者办卡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晰权利义务,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理性用卡、量力消费,恪守诚信、按时履约,避免过度透支。如遇还款困难,应主动与银行沟通协商,切勿消极逃避,以免产生高额息费、不良征信记录,甚至引发诉讼风险,影响个人信用与生活。
作者| 金麟妮
编辑| 孙宏泉
初审| 郑遵桥 周紫瑞
复审| 李 雪
终审|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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