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入户盗窃,不论盗窃财物价值多少均应立案追诉,构成盗窃罪。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向某某因先后五次进入多户村民家中实施盗窃,虽其中一次仅窃得一把剪刀,但因属“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潜入李某屋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后被附近居民发现后逃离现场。2026年1月7日21时至23时,向某某采取翻院墙、拉闸断电、撬门等方式,先后五次进入不同村民家中意图或实施盗窃。在其中一户,向某某盗得一把黑色剪刀;在最后一户,其利用插在门上的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入二楼堂屋翻找物品,因听到屋内有人说话,便从外将门反锁后丢弃钥匙逃离现场。后该村民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不仅包括“数额较大”的情形,还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法定情形,行为人一旦实施此类行为,即构成犯罪,不以实际窃取财物价值大小为入罪条件。刑法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向某某虽仅窃得一把剪刀,涉案金额较小,但其在短时间内先后五次入户实施盗窃,符合“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该案也提醒公众,法律对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行为持严格规制态度,切莫因窃取物品价值不高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巴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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