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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徐某于2023年2月15日入职江苏某公司,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共3个月。
徐某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月固定工资18000元。试用期满后,按照25000元的标准向徐某支付工资。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每月按照18000元的标准向徐某支付工资。
后徐某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多试用一个月的赔偿金25000元、补足工资差额7000元。
【争议焦点】
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用人单位应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徐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4日。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现徐某与公司约定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即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可约定的试用期间,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试用期约定已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公司关于试用期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徐某主张赔偿金和工资差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公司违法约定的试用期间为1个月,徐某试用期内月工资为1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25000元。
徐某关于公司补足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7000元并支付赔偿金25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徐某工资差额7000元、赔偿金25000元。
提起上诉:试用期超期系双方协商一致且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上诉理由:关于违法试用期赔偿金,一审判决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虽超过法定标准一个月,但此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且徐某在试用期及后续工作中从未提出异议。在长达一年的合同履行期内,徐某均按转正后标准足额领取工资,并未因试用期延长遭受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在支持工资差额的基础上,再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实质上是对徐某的额外补偿,有失公允。
二审判决:违法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徐某与公司约定试用期为自用工之日起3个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可约定的试用期间。
据此一审法院对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其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3月18日
案号:(2025)苏04民终6694号
【实务要点】
1.试用期期限受法定严格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定试用期,任何超期约定均属违法。
2.“双重赔偿”的法律后果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一旦实际履行,用人单位不仅需要补足违法约定期间的工资差额(即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的差额),还必须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超期月份支付赔偿金。(小编注:实践中也有少数地区认为公司支付了赔偿金无需补助工资差额)
3.“协商一致”不能豁免违法责任
试用期期限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延长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或“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免除支付赔偿金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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