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由重大公益项目建设引发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广西三级法院接续做出的无罪判决,在检察机关连续两次抗诉的压力下,最终以“主观故意缺失、情节显著轻微”的裁判要旨落下帷幕,为民营企业在重大工程建设中的合规经营与刑事责任边界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在这起案件中,原审被告单位广西某甲公司承建了一段高速公路便道工程,施工至一处约60度的陡坡路段时,因地形特殊、施工难度大,部分废弃土石方滑落,造成117亩国家二级公益林地被掩埋。案发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投入大量资金对被损毁林地进行植被恢复,最终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存活率达87%,当地村委会亦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某甲公司和黄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二审均判决无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主张施工方存在“故意倾倒”土石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广西高院再审维持无罪的裁判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逻辑?
一是主观故意证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司法底线
再审裁定明确指出,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必须证明行为人存在犯罪故意。全案证据显示:案发路段坡度达60度,施工难度大是客观事实;施工中已按行业惯例采取防护措施,废方主要运往指定弃土场;事发后行为人立即停工汇报、积极补救。控方指控“故意倾倒”所依据的证人证言,或为个人推测,或与其他证据矛盾,不足以采信。在无法证明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法院坚决守住了“客观不能归罪”的底线。
二是修复效果出罪: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质考量
再审裁定将事后修复效果作为评价社会危害性的关键要素。判决指出,被损毁林地已成功复绿并通过验收,林地用途未被改变,社会危害性已被最大程度降低。这一裁判逻辑精准回应了相关司法解释中“积极修复可从宽处理”的规定,将“结果可逆转”与“情节显著轻微”挂钩,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修复即出罪”的实践样本。
三是法益冲突权衡:体现刑法谦抑性的智慧裁判
判决特别强调,涉案便道工程系高速公路建设的组成部分,且是在原有移民村道基础上拓宽改造,完工后提升了沿线群众的通行安全与便利,具有公益性质。这一论述实质上是在进行法益衡量:当行为在推动社会经济建设与公共福祉的同时,对特定环境法益造成轻微侵害,且侵害已被有效修复时,刑法应保持谦抑,不宜介入。判决精准区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防止了刑事手段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过度干预。
法院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和刑法谦抑原则。难能可贵的是:面对117亩公益林被毁的严重后果,面对检察机关的两次抗诉,法院并未被“结果正义”绑架,而是穿透损害看主观心态,穿透行为看修复效果,穿透指控看证据真伪。让公众看到:刑事司法不应是简单的结果归责,而应是对行为全过程、主客观要素的综合审视。
正如判决所体现的司法理念:不能将因施工环境特殊、难以避免的客观风险,归咎为合规施工的民营企业。这份充满司法智慧与担当的判决,既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庄严宣告,更是对千千万万投身国家建设、合法合规经营的民营企业的制度护航。
广西高院以专业胆识顶住抗诉压力,作出这份标志性判决。它不仅纠正了个案争议,更体现出对民营企业发展和基层建设者的理解与司法关怀。我们应该为广西高院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致敬!为无罪判决做出不懈努力的辩护律师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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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游涛,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华等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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