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据裁判文书网公示:乐清男子汪某(男,1998年9月29日出生),利用其担任浙江某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24万余元、盗窃3200美元,于2025年11月19日投案,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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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男,1998年9月29日出生,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现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5年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11月19日投案,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挪用资金罪、盗窃罪,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挪用资金事实
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利用其担任浙江某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之便,通过以公司名义私下收取货款和向公司虚构订单套取货物并变现的方式,使用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案发前后陆续归还货款,尚有30615元尚未归还。
2025年6月18日,被告人汪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盗窃事实
2025年11月19日中午,被告人汪某在瑞安市xx有限公司行政楼2楼总经理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叶某包内的3200元美金。按照当日汇率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2679.04元。
2025年11月19日,被告人汪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已退赔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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