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指引》要点
重点针对四类违反工作纪律案件:
1.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
2.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3.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
4.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规定行为。
重点收集审查以下四个方面证据:
1.主体身份与职务职责,
2.失职失责违纪事实,
3.案件相关情节,
4.其他需要查证的事实。
常见违反工作纪律类
追责案件证据指引
来源:《基层追责问责工作手册》2025年2月版
第一条常见违反工作纪律类追责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查办常见违反工作纪律类追责案件,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切实做到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保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条本指引重点针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规定行为,应当收集审查哪些基本证据以及如何收集证据予以规范。主要功能是根据工作实际为收集审查证据提供参考、指引,既防止降低标准,随意取证,甚至孤证定案;也避免不计成本、过度取证。
第四条常见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应当围绕查清被追责对象主体身份与职务职责、失职失责违纪事实、案件相关情节、其他需要查证的事实等四个方面,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一)查明被追责对象是否具有党员身份,查明其职权职责范围;在一个案件中需同时对多人进行追责的,应当查明被追责对象之间的职务制约关系、职责分工等。
(二)查明被追责对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表现的基本事实、违规情况、责任认定、危害后果以及失职失责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三)查明被追责对象的主观意图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有徇私舞弊等相关情节,以及共同违纪人员的通谋情况。
(四)查明被追责对象的态度和认识,影响被追责对象处分处理的相关法定、酌定情节,主要包括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等。
第五条收集被追责对象主体身份、职务职责以及共同违纪、案件相关情节的证据,按照上节中关于被问责对象的上述相关证据收集审查的规范办理。
第六条证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追责对象陈述和辩解,包括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结果等,重点查明被追责对象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具体环节、违反的相关规定,以及因其行为造成损失的情況;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损失的情况;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有无其他人参与或知情。
(二)证人证言,包括其他参与人、知情人关于本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被追责对象的身份、职责及与证人之间的关系;被追责对象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具体环节,相关行为违反哪些规定和造成损失情况;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被追责对象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被追责对象实施违纪行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等情况的证言。
(三)书证,包括上级决策部署的文件、通知,被追责对象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等行为对应的会议纪要、批示决定等;现场照片、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能够证明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情况的证据。
(四)其他能够证明被追责对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的证据。
第七条证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追责对象陈述和辩解,包括工作中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表现的动机、目的、具体情况,查明起因、研究部署情况及时间、地点、参与人员,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等;是否知道其行为违反规定,违反哪些规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有无其他人参与或知情。
(二)证人证言,包括其他党员领导干部、下级及相关单位、受害群众等关于被追责对象实施的上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具体表现、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以及被追责对象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等情况的证言;其他知情人如何知情以及所了解的具体情况等。
(三)书证,包括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的文件、通知,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的文件,会议活动安排手册,督促检查方案,宣传报道材料等;现场照片、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证据。
(四)其他能够证明被追责对象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证据。
第八条证明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追责对象陈述和辩解,包括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应当报告事项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属于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等不实还提供的;被追责对象本应报告或者如实报告而没有报告或者没有如实报告的违纪行为表现,如被追责对象知情不报、夸大其词、虚假陈述、避重就轻等与实际工作状况存在重大出人的情形;基于什么原因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违反哪些规定等;是否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有无其他人参与或知情。
(二)证人证言,包括其他参与人、知情人关于本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被追责对象的身份、职责及与证人之间的关系;被追责对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表现以及行为造成损害或者影响的程度;被追责对象作出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的主观故意;被追责对象是否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等情况的证言。
(三)书证,包括被追责对象用于汇报、报告的书面材料,上级单位准备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听取汇报、报告的通知等材料,有关单位出具的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能够证明被追责对象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的证据。
第九条证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追责对象陈述和辩解,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动机、目的,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以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处理结果和造成的后果;公务活动的共同负责人、参与人、执行人情况以及各自意见,公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和态度等;对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行为,应当查清被追责对象在中间所起到的具体作用;是否受到权力的干预,包括干预的具体事实经过、人员、授意的内容等;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为本人、他人谋私情、私利或为单位(部门)谋取利益;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知程度;有无其他人参与或知情。
(二)证人证言,包括其他参与人、知情人关于本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被追责对象的身份、职责及与证人之间的关系;被追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动机、目的,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本人、他人谋私情、私利或本单位(部门)谋取利益;被追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处理结果和造成后果,以及被追责对象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等情况的证言。
(三)书证,包括相关会议记录、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书、批件、便条、工作日记、电话记录、传真等证明被追责对象实际履行职责情况的证据;收要他人的财物等证实被追责对象谋私情况的证据;现场照片、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证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证据。
(四)其他能够证明被追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证据。
第十条案件办理过程中,还要注意围绕被追责对象对其动机态度、客观条件、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提出的合理辩解、被追责对象行为是否符合容错情形等方面客观公正收集审查证据。
第十一条本证据指引具有参考性和指导性,实践中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收集、固定、审查证据。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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