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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系泛教育消费领域同业经营者之间,因商业宣传内容抄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长期深耕泛教育消费市场,通过持续性人力、物力与智力投入,构建起具有专属竞争优势的商业宣传体系与私域运营模式,其商业宣传内容已成为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作为后进入该市场的同业主体,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照抄原告的产品宣传文案并用于自身经营活动,不当攫取原告市场竞争优势与商业机会。原告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难点
案涉被抄袭的商业宣传文案,因独创性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无法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原告无法通过著作权侵权路径寻求权利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同时,被告的抄袭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列举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需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一般条款(原则性条款)主张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保护的法益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与保护范畴。
如前所述,被告的被诉行为未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列举,原告的请求权基础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一般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一般条款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鉴于一般条款的原则性与兜底性,人民法院对其适用持审慎态度,需严格审查其构成要件,避免滥用,适用该条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被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被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被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
办案思路
紧扣《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要件,围绕“法益保护的正当性、主体要件的适格性、行为的不法性、损害后果的关联性”四大核心维度,构建层层递进的代理逻辑,全面论证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明确原告基于正当经营行为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及相应商业利益
1、原创宣传文案的智力投入与劳动价值
代理律师通过充分举证,明确原告为打造适配泛教育消费市场需求的商业宣传内容,专门组建了专业的选品、文案创作及实拍团队,投入了高额的人力、物力成本。针对每款涉案产品,原告均通过实地实测、功能拆解等方式提炼核心卖点,原创撰写产品宣传文案,该等文案并非简单的信息堆砌,而是凝聚了原告的智力劳动与经营智慧,具有鲜明的识别性与针对性。
2、原创文案具有竞争价值与可保护性
该等原创宣传文案在微信私域平台(微信群、企业微信等)发布后,有效传递了原告产品的核心价值,成为原告吸引目标用户、促成交易转化的重要载体,帮助原告在同质化竞争激烈的泛教育消费市场中,形成了区别于其他同业经营者的独特竞争优势。该种基于合法智力劳动投入形成的竞争优势及相应商业利益,具有正当性与可保护性,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的立法精神与第二条的保护宗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范畴,为原告的诉讼主张奠定了坚实的权利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二)论证原、被告的同业竞争关系,确认主体适格
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案从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目标用户、市场区域四个维度出发,可以全面论证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同业竞争关系:
其一,原、被告均以学前及小学家庭泛教育消费相关产品的销售与推广为核心经营业务,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其二,二者均依托微信私域平台(微信群、企业微信)开展产品营销、用户维护等经营活动,经营模式完全一致;
其三,二者的目标用户群体均指向学前及小学阶段学生家长,需求场景高度契合;
其四,二者同属同一地域的市场经营者,在教育类产品的选品、宣传、销售等核心环节形成直接的市场竞争,被告的抄袭行为直接指向原告的市场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
(三)固定被告侵权证据并直观展示,充分论证行为不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以明确的证据为支撑。本案中,被告的抄袭行为具有持续性长、侵权内容多的特点——在长达一年半的期间内,被告几乎每日均对原告的宣传文案进行一比一照搬,或仅作细微文字修改后即用于自身产品宣传。针对该种侵权情形,原告采用电子存证等方式,全面、完整地固定了被告的侵权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庭审中,代理律师通过文案对比表、侵权内容逐一核对等方式,直观地向法庭清晰展示被告的侵权行为,充分论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挪用原告的原创宣传文案,该行为本质上系“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被告无需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与智力成本,即可快速获取与原告相近的宣传效果,不正当节省自身宣传成本、规避正常的市场竞争投入,进而攫取原本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与市场份额。
胜诉结案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原告的诉讼主张,认定被告的抄袭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本案的证据固定、庭审抗辩与法律论证,判后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抗辩策略及司法实务启示展开系统性复盘,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规范的法律参考与实务指引。
结 语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网络经营成果侵权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裁判参考经验。在数字经济领域,法律适用的难点往往源于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的界定模糊,以及新型侵权行为的认定困难。本案中,通过严谨的法律适用和清晰的裁判逻辑,法院能够有效划清竞争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边界,维护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网络经营者,尊重他人经营成果、规范自身竞争行为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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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 瑾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专业方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商事合同、劳动人事)、电商合规、涉网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业
社会职务:
浙江省律协网络信息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协西湖分会文化产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消保委专业委员会专家
浙江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八五”普法志愿者
杭州师范大学企业界校友会讲师
杭州市湖州商会法律顾问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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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珊珊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公司治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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