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南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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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追逐时光”:
什么人可以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算工作经历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就业见习是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他们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目前政策规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规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就业见习工作制定细化管理规定,参加见习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网民“温柔以待”:
毕业后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参加工作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需要放进档案里面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相关条款,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
同时要求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网民“中华香烟”:
如果发现以前养老保险缴纳记录有误,如何改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网民“WQQ”:
工伤发生之后至工伤认定之前,这段时间的工伤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工伤,其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网民“颐安道养生运动”:
身份证到期更换,社保卡需要一起更换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身份证到期更换,社保卡并非必须一起更换。仅当社保卡记载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照片、服务银行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时,才需按换发流程办理新卡。若身份证到期但未变更上述信息,则无需主动换卡。
但因证件有效期差异可能会影响部分金融功能,可通过银行服务渠道更新证件信息,不涉及换卡。换卡流程与新申领一致,支持线上及线下“立等可取”服务。
网民“Zero”:
必须办理实体社保卡才能进行社保查询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不是必须办理实体社保卡才能进行社保查询。即使没有实体卡,只要完成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个人信息,仍可通过多种方式查询社保参保缴费和待遇情况。
可登录所在省份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移动端进行线上查询,或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银合作网点现场查询。也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查询。
如果有实体卡,可以通过自助机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手机中的电子社保卡查询,更为方便。
网民“电量不足1%”:
能以个人身份申报职称吗?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因此,个人申报职称需经所在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此外,如申报人为自由职业者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网民“陈金花”:
新职业去哪里考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新职业发布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经认定合格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劳动者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查询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名单。
网民“Gaiji Yiuh”:
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变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时,通常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网民“你问我”:
入职时签了竞业协议,离职时人事未通知启用竞业协议,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竞业协议废止无效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告知竞业限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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