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贷款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因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产权证明、虚假经济合同等材料,从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诈骗贷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共计逾12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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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项目伪造材料 骗取贷款逾2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与邢某等26人合谋,通过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编造虚假项目、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手段,从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累计获取贷款2503万元。其中,张某甲个人实际使用资金达1397万余元,案发前仅归还216万余元,造成银行直接损失共计1180万余元未归还。
精心策划“借壳”骗贷 24笔贷款浮出水面
判决书详细披露了张某甲实施诈骗的24起犯罪事实。其作案手法高度雷同:或通过朋友、同学、中介介绍,或与邻居、熟人合谋,利用他人作为“贷款户头”,自己则负责伪造全套贷款所需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不动产证明、购销合同、资金流水、入股协议、装修合同等,并从银行成功套取贷款。
部分案件显示,张某甲不仅利用个人名义贷款,还多次以“共同使用”为名,让亲友提供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实际资金由其掌控。在涉案的22起个人贷款及2起公司贷款中,单笔金额从40万元至470万元不等,涉及贷款户头人员众多,担保人亦被卷入其中。
累犯再犯 法院从严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甲此前已有犯罪前科。2023年9月13日,其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于202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令人震惊的是,张某甲在获释当日,便因涉嫌本案贷款诈骗再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庭审中,张某甲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前罪应被本罪吸收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追赃挽损进行时 农信社风控引关注
根据判决,被告人张某甲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内蒙古xxx银行土默特左旗支行共计1259.513123万元。该案暴露了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抵押物核验等环节存在的风险漏洞。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犯罪分子利用大量伪造的产权证明及合同频繁骗贷,涉案金额巨大,给金融机构造成了严重损失,也引发了业界对于基层信贷内控管理的深刻反思。
目前,该案涉及的刘某甲、邢某等其他相关涉案人员已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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