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主不缴车位停放费,物业公司一言不合竟然通过“取消自动识别通行”“驶离按临停标准缴费”的手段限制业主车辆出入小区,如此方式“催缴费”,合法吗?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是太仓市某小区业主,享有该小区产权车位的所有权。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与车位停放费分项计收。2024年,刘某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亦载明了车位停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然而自2025年1月起,刘某因对车位停放费的收取存有异议,未再继续缴纳该项费用。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后,遂在小区车辆识别系统中将刘某车辆设置为“临停车辆”,致使其车辆出入小区及地下车库时无法自动识别通行,每次均需人工抬杆放行,且在驶离小区时须按临时停车标准缴费后方能通行。
刘某认为,其缴纳的物业费中已包含车位停放费,物业公司限制其车辆通行的行为构成侵权,于是2025年3月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作为小区公共道路的共有权人及产权车位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自由出入小区、正常使用车位的权利。物业公司设置车辆识别系统,本意应为便利业主出入、维护小区秩序,而非将其作为催收相关费用的手段。刘某未依约缴纳车位停放费,虽构成违约,但物业公司应通过协商、催告或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不得采取技术手段限制业主车辆出入小区。
物业公司将刘某车辆设置为“临停车辆”,致使其车辆进出受阻、驶离时需额外缴费,已超出物业服务的合理边界,构成滥用管理权限,对业主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侵害,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对刘某车辆通行的限制,恢复其车辆自动识别通行功能。
通讯员 王翊颖 吴羽娴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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