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经营手机店的便利,通过多个微信号邀请他人进入“接码”的微信群后,搭建非法交易渠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一千余元。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裁判结果: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经营手机店为掩护,通过网络搭建“接码”交易场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以经营手机店为掩护,通过网络搭建“接码”平台及相关微信群,本质是为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交易渠道,此类行为突破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底线,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依法判决既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链保护,又彰显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坚定立场。本案同时也警示广大群众: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接码”等新型网络犯罪利用网络特性,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买卖公民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更应合法合规经营,坚守法律底线,在此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相关违法行为,筑牢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杨 涵 严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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