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 澜
近期,美国在未获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单方面倡议组建所谓霍尔木兹海峡“护航联盟”,并敦促多国共同参与。然而组建“护航联盟”、开展军事护航属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一种,且须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因此,目前尚无国家公开响应加入的结果深刻反映出,背离现有国际秩序,试图“另起炉灶”的做法,难以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
以往实践中,各国只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派遣军舰在指定海域开展海上护航工作;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根据安理会的授权在他国领海、专属经济区为往来商船提供护航,以保护船只及其所载人员、物资安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2008年以来国际社会在亚丁湾开展的反海盗护航行动。为了解决索马里附近海域海盗活动猖獗、威胁国际航运安全的问题,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年先后通过了第1816、1838、1846、1851号4项决议,授权各国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开展反海盗护航行动,共同维护国际航运安全。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派遣海军参与护航行动,并取得了实质性成效。这一护航行动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原因在于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了该项行动的开展,从而使各国能够在《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则的共识下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海上犯罪、保障全球贸易通道畅通。
《联合国宪章》以各国普遍接受的条约形式确立了“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对武力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则对“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作出了例外规定,并明确了使用武力的条件。其中包括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的情景,即如果包括外交手段在内的办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授权采取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集体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可见,组建“护航联盟”、派遣军舰进行护航这类归属于非战争性军事行动范畴的动作,须在获得安理会授权后方具备相应的国际法基础。而只有建立在坚持国际法基础之上的行动,才能赢得国际社会信任,促成广泛的国际参与。
国际法汇聚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观念、共同认知,对于文明理性国际秩序的创制和维持起到助推作用,能够为各国和平与发展创造有序的环境。随着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不断加深,相互影响不断加强,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相互依存、多元共生的有机系统。为了更精准地刻画这一系统的运行规律,可以引入系统论的视角展开剖析。
在系统论的视角下,熵值表示系统的混乱程度,是衡量系统复杂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指标。一个封闭系统若缺乏外部干预与内在规范,必然趋向熵增,走向失序与混乱。在这一“熵增定律”下,国家间的互动若缺乏具有普遍认同的国际法规范、以判断并纠正相关行动的“非与恶”,则国际秩序必会趋向于“熵增”、并逐步走向混乱。国际法在本质上是国际关系行为体在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共识,体现着国际关系各行为体的共同期待,也反映了各国的集体理性。因此,国际法能遏制强权行径引发的系统性混乱,降低国家间互动的不确定性,从而推动国际秩序趋于“熵减”,不断走向有序化。为了更好发挥国际法的规范作用,各国需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共同接受国际法的约束。而将本国利益凌驾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上,将霸权主张置于国际共识之上的做法,只能使世界退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破坏全球和平与发展的大好局面。
国际社会的历史经验已经反复证明,任何缺乏合法性的国际行动,无论其一时显得如何强势,终究会在道义与法律的双重制约下归于失败。这也警示着,建立在强权与胁迫之上的所谓“秩序”无法带来真正的和平与安全。唯有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体系,才能避免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对全球正义的损害,为全球稳定与繁荣注入更多稳定性、确定性和正能量。因此,维护和巩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既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实现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唯有坚持多边主义,尊重国际法治,推动国际关系从实力政治走向国际法治,人类才能真正迈向更加公正、稳定、繁荣的未来。(作者是国际问题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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