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13时18分许,江西省瑞金市323国道6KM+30m云石山乡超田村某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女士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近日,瑞金市相关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涉事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此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希望相关部门能重新核查,给出客观、公正的事故责任判定。
事发致一人离世,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
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时,王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23国道由西往东行驶,在事发路段横过道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刘某某所驾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经鉴定,刘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行驶系性能均不符合相关标准,且车辆核载32200KG、实载41800KG,超载29%;事发路段限速60km/h,该车辆通过事发区间的行驶速度为67.4-70.0km/h,属于超速行驶。此外,认定书指出刘某某行驶至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发现险情后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而王女士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确保安全后通过,被认定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相关部门判定双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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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详述事发经过,称死者已尽安全注意义务
作为死者王女士的家属,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对该责任划分结果难以接受,家属表示,事发时王女士并非贸然横过道路,而是在道路右侧硬路肩停车等待数分钟,经前后左右观察确认后,才缓慢行驶至国道中心线位置,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并非认定书所描述的未确保安全通过。
提出多项核心异议,家属盼厘清责任还原事实
家属同时提出多个核心疑点与异议:其一,事发路段为村庄路口,现场设有“减速慢行、限速40码”的交通标志,但认定书中标注该路段限速60km/h,限速标准认定与现场实际标识不符;其二,涉事重型货车存在多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行驶系不合格属于“病车”上路,还同时存在超载29%、超速行驶的情形,货车的多项严重违法叠加,导致车辆制动性能受影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其过错程度远大于非机动车的通行违规;其三,经鉴定涉事货车制动系符合标准,但若货车司机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在村庄路口减速慢行,面对缓慢通行的电动自行车,理应具备足够的反应和制动时间,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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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痛之余求公道,家属将依法申请复核
家属表示,王女士的意外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他们并非刻意否定己方存在的轻微交通违规,而是认为涉事货车的多项严重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与非机动车的单一轻微违规相比,双方过错程度存在明显差异,案涉同等责任的认定与客观事实尚难契合,未能充分体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我们只是普通老百姓,不求偏袒,只希望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让逝去的亲人能得到告慰。”王女士家属称,目前正准备依法向上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希望相关部门能重新全面核查事故现场的各项证据、车辆鉴定报告、路段限速标识等关键信息,结合事故发生的真实过程,重新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责任认定,厘清事故各方的过错与责任,维护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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