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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系朋友关系。林某以开饭店资金困难为由向吴某提出借款请求,吴某遂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给了林某5000元。此后,吴某多次向林某催还借款,林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一直没有偿还,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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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郁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某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曾通过微信向林某转账了5000元的事实,吴某完成基本举证责任。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支付等内容,是当前民众网络支付的常用支付方式之一,其出具的转账凭证具有客观性,能够证明吴某向林某转账的事实。吴某主张与林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此提供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头像信息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而林某未能提供已向吴某偿还了该笔款项的相关证据,认定吴某转账给林某的5000元系出借的款项,林某应偿还吴某借款本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借贷双方达成合意为前提,借条等书面凭证是证明合意的直接证据。但在无借条的情况下,需依靠当事人陈述、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反映了双方对欠款事实的确认,成为证明借贷合意及借款金额的关键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无借条案件中,原告可凭转账凭证初步证明借贷关系;若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原告需进一步举证,此时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明确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往往对裁判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
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转账平台,需特别注意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同时可以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供稿:郁南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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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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