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名65岁农民杨某,为获取少量好处费,先后介绍低保户、精神病患者等人到信用社贷款,最终给银行造成190万元损失。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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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被告人杨某,1965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协助他人违规办理贷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违法所得1500元被依法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杨某应实际用款人赵某的要求,先后介绍两名农村低保户到当地信用社各贷款29万元。2020年4月24日,当地信用社又发放一笔95万元贷款,其中58万元用于归还上述两笔贷款,剩余资金由赵某使用。
2018年1月,杨某再次应赵某要求,介绍一名精神病患者到当地信用社贷款95万元。
截止案发,杨某作为违法贷款的联系人,共获得违法所得1500元,但其参与的违法行为给信用社造成190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杨某明知实际用款人与名义贷款人不同,且名义贷款人不具备贷款资格,仍协助信用社工作人员为其办理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杨某于2023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杨某虽仅获利1500元,却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最终承担了刑事责任。法律界人士指出,违规贷款行为中,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并不能免除其他参与人的法律责任。任何人明知行为违法仍参与其中,都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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