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日报)
转自: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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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杭州光曜致新思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6年1月29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COAMC辽-2026-A-01-00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光曜致新思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杭州光曜致新思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和担保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作为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转让方,以及杭州光曜致新思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受让方,特此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杭州光曜致新思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经理0411-82566525 芦经理010-85380928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杭州光曜致新思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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