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结果公开原则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即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宣告环节亦需严格遵循公开原则。若对该条款的严谨性存疑,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第二条进一步作出刚性规定,明确“所有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在正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所有”二字的适用极为审慎,该表述充分体现了判决公开的严格性——无论案件处于一审、二审程序,无论案件本身是否属于公开审理范畴,所有刑事案件的判决宣告均需公开进行,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8条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属于判决公开的例外,该观点存在认知偏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限制在于禁止组织人员旁听宣判,例如禁止组织企业员工等群体集体旁听以开展普法教育,并非否定判决公开宣告的原则,二者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冲突,犯罪记录封存不影响判决的公开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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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判决公开原则,可延伸出一个实务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一审阶段的起诉书及判决书,辩护律师能否向当事人家属出示、提供?对此,答案明确且唯一:辩护律师可将一审起诉书、判决书提供给当事人家属查阅。具体而言,民事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涉密文件,可依法向家属提供;仅当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且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时,起诉书能否向家属提供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判断,但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其起诉书与判决书属于公开可查阅的法律文书,辩护律师向家属提供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家属面临维权困境:一审开庭前,家属向辩护律师索要起诉书时,律师常以“不得向家属提供”为由拒绝,仅口头简述内容或允许家属现场短暂浏览;更有甚者,一审判决作出后,律师以“判决尚未生效”为由,拒绝向家属提供完整判决书,仅截取判决结果部分截图,导致家属无法全面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及判决依据,进而无法判断二审程序的启动必要性。笔者从业多年,经全面检索现行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现任何条款禁止辩护律师向家属提供公开审理案件的起诉书及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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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因担心执业风险而刻意回避向家属提供相关文书,该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辩护律师应充分考量当事人家属的合理诉求,当事人身陷羁押状态,家属对案件审理进程、判决依据具有合理的知情权,律师依法向其提供相关文书,是保障家属知情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需特别明确的是,案卷材料及起诉意见书属于涉密文件,依法不得向家属出示、提供,实践中曾出现家属携带起诉意见书咨询的情形,该行为已涉嫌侵害案件办理的保密性,可能给辩护律师带来执业风险,辩护律师发现此类情况后,应及时提醒家属妥善保管相关文件,不得擅自传播、出示。该区分亦是判决公开原则在实务中的延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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