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请托型诈骗占据诈骗犯罪较大比例。送钱人请托“捞人”“平事”,发现没有任何效果,跑到公安机关报案诈骗的不在少数。
此前,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公安机关按照诈骗罪立案后,实际上也是在帮助“龌龊交易”的请托方讨回意图用于请托办事的钱款。
当然,在此前的钱款归还“被害”请托人的处理方案下,也有司法机关不愿接受替“意图犯罪的嫌疑人讨要赃款”,径直把案件从诈骗罪改变定性为行受贿类犯罪。如此一来,送钱人变成了行贿未遂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法外开恩”,也就不会得寸进尺想着还能讨回行贿款。
![]()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出的“拳头文集”《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四辑[编号056]案例中明确指出,“行为人基于行贿等严重不法目的导致被他人诈骗财物的,被骗财被追缴后,应当上缴国库,不予以发还被害人。”
立足法秩序的统一性这一理论基石,强调不同法律部门对同一法律事实的评价应相互协调、避免矛盾,以维护法律体系的整体权威与逻辑自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其保护范围以合法为前提。
对于“不法原因给付”,民法确立了一般不予保护的原则。被害人基于行贿目的交付财物,属于典型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给付人通常无返还请求权。因此,从民法视角看,被害人对其基于行贿目的而交付的财物,本就丧失了返还请求权的合法债权基础。
对基于行贿目的而被骗的财物予以没收,既在刑法体系内部形成法秩序统一原则下作出的协同性评价。这一处理维护了法律体系的整体权威统一,也契合了民法对“不法原因给付”不予保护的立场,是刑法与民法在与内在和谐。
有的受骗人并没有选择报案,而是到法院作为原告打民事官司。对于该问题,最高法在民刑处理上“口径一致”。《商事审判指导》总第59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关于最高法法答网回复以下内容:
“不法原因给付系指基于违反强行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由于双方均明知给付系出于不法原因,给付人是否可以诉请受领人返还,学理上有不同的认识。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大陆法系的传统上将不法原因给付视作不当得利,给付人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但是与通常不当得利不同的是,除不法原因仅在于受领人一方的情形外,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研究意见主张对不法原因给付进行规定,但最终未形成一致意见。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随着前述规定因《民法典》的施行而废止,审判实践中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民事制裁也随之缺乏法律依据。案件审理中,以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一概裁定驳回起诉,不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在实践中也较难实现。就提问所涉的案例类型看,因请托合同无效,适当的做法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依法认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其应当承担的公法责任一并予以处理,发挥好司法的评价、引领功能。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显而易见,对于基于不法请托送出的钱款,走司法途径,无论民刑,都是要不回来的。甚至还有被追究行贿犯罪的转办风险。
对于当事人来说,私下协商或许还能多少回款。最好一开始就擦亮眼睛不犯糊涂。
法律保护正道。
![]()
【作者简介】本文由刑事辩护律师丁慧敏结合实务案例撰写。
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学术任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学术成果: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核心期刊/ 权威报刊发表法学论文多篇。
执业专长: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曾办理厅局级干部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 50 余起、行贿案件多起,均实现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良好辩护效果;成功办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多起,斩获无罪、罪轻等优质辩护成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