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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生产标签虚假、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阜阳市正来药业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53.1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1.3156万元,没收益生菌驼奶营养粉1990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阜市监处罚﹝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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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12月29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驻太和县案件办理工作专班接到太和县局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编号NO:APH-SP-2512A3562F)显示:标示阜阳市正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来公司)生产的“益生元蛋白质营养粉(方便食品)”(生产日期:2025.12.18、规格:320g/袋)骆驼源性成分鉴定结果为“未检出骆驼源性成分”。2025年12月30日,案件办理工作专班执法人员受市局指定依法对正来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正来公司三楼留样室发现标示其生产的糖果制品“陈皮薏米压片糖果”(生产日期:2025/11/04、规格:42g(0.7g/片x60片)/瓶)10瓶;在正来公司生产场所内发现标示其生产的冲调类方便食品“益生菌驼奶营养粉”(生产日期:2025.12.18、规格:320g/袋),上述食品已被太和县局就地查封,但未发现其他批次上述食品的留样样品或库存实物,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了监督抽样。
调查认定的事实:
正来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投料生产 “陈皮薏米压片糖果”(生产日期:2025/11/04、规格:42g(0.7g/片x60片)/瓶)共6000瓶,除留样10瓶和自检用10瓶外,其于2025年11月14日以2.2元/瓶的价格,将其余5980瓶全部销售给太和县优养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200.00元,正来公司获违法所得13156.00元。
正来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投料生产 “益生菌驼奶营养粉”(生产日期:2025.12.18、规格:320g/袋)共2000袋,除留样8袋(已被我局监督抽样)和自检用2袋外,其余1990袋未销售,按照同品种其他批次的销售发票计算,上述食品的销售单价为2.4元/袋,货值金额为4800.00元,无违法所得。正来公司生产的 “益生菌驼奶营养粉”标签标示食品名称为“益生菌驼奶营养粉”,配料表内标示含“全脂驼乳粉”,但上述食品经检测驼乳源性未检出。正来公司法人李影未实际参与生产经营,由当事人李大刚实际生产负责,当事人李大刚为降低生产成本在组织“益生菌驼奶营养粉”生产投料过程中故意降低“全脂驼乳粉”的投料量,导致产品不合格,存在违法行为故意。当事人李大刚2024年11月1日入职该公司,执法人员调取的“阜阳市正来药业有限公司2025年1-12月份工资表”显示,当事人李大刚每月领取工资金额为3000元,2025年度共计领取36000元整。
本局认为,正来公司生产的“陈皮薏米压片糖果”经检验结果“碳水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标签标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上述食品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正来公司生产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正来公司生产的“益生菌驼奶营养粉”食品的标签上,产品名称为“益生菌驼奶营养粉”,配料表中明确标注“全脂驼乳粉”,但上述食品经检验,“驼乳源性”项目检测结果为“未检出(检出限:1%)”,因此上述食品应当认定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正来公司生产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天眼查信息显示,阜阳市正来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药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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