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
海南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
2026年依法惩治
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
犯罪典型案例
包括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原鸡
收购贩卖数百只野生鸟类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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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陈某云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
【基本案情】2024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陈某云使用6个禁用的工具猎夹,在划为禁猎区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某管护站25号小班狩猎,共猎捕到2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保护野生物种红原鸡及8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赤腹松鼠,2只红原鸡核定价值为10000元,8只赤腹松鼠核定价值为1200元。
【处理结果】2025年11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当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5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以及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等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在禁止猎捕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夹狩猎,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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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吉某先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且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基本案情】2022年至202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吉某先以食用为目的,在未取得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某管护站63号小班(禁猎区)陆续布设了11个猎夹和70个猎套,并设诱饵诱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共猎捕到17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帚尾豪猪、1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赤麂等一批野生动物,其中17只帚尾豪猪核定价值为8500元,1只赤麂核定价值为3000元。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其猎捕其他动物的行为被另案处理。
【处理结果】2025年11月4日,犯罪嫌疑人吉某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5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25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且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吉某先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列入“三有”保护野生动物17只帚尾豪猪和1只赤麂,价值11500元,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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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林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实施侵害鸟类的犯罪行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现刑事处罚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双重效果。
【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2年10月期间,林某向村民大量收购白胸苦恶鸟、噪鹃、夜鹭等野生鸟类,在其丈夫盛某丰的帮助下,将大部分鸟类宰杀处理后出售给陈某雷等人、部分活鸟直接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盛某福、黄某志、石某祯、黄某乾、盛某帝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分别在海南多地,多次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出售给林某。经鉴定,案涉野生鸟类中,9只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3000元;640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262600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林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盛某丰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盛某福、黄某志、石某祯、黄某乾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陈某雷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盛某帝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林某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分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追缴1100元至15135元不等的违法所得、承担2000元至876100元不等的生态环境损失,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本案系人民法院践行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省内首例适用《护鸟令》的典型案例。海南省某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向被告人发出《护鸟令》,积极引导害鸟者转变为护鸟人,实现了治罪与治理并重、惩罚与修复并举,形成“破坏—判罚—修复—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的完整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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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海南某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蔡某义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害生态环境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6月至2024年11月期间,蔡某义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射钉枪在海南省某县某镇附近田地、树林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猎获物包括褐翅鸦鹃、豹猫等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牛背鹭、白鹭、珠颈斑鸠、赤腹松鼠等“三有”野生动物,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250元。蔡某义的行为造成当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破坏涉案物种承载的生态功能,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7月,海南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蔡某义立案办理。
【处理结果】案件办理期间,蔡某义认可案件事实与损害赔偿责任,主动提出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更好更快实现公益保护,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将全案证据材料移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2025年11月14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蔡某义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由蔡某义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250元,并配合开展为期2个月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协议签订后,蔡某义已足额缴清赔偿金,该款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同年12月4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蔡某义依法提起公诉,其悔罪及主动赔偿情节在量刑时依法考量。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本案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程序衔接,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生动实践。通过惩戒违法、赔偿损失、宣传教育相结合,有效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抵制非法狩猎行为,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本案办理契合2026年3月12日正式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衔接的立法精神,为法典实施提供了鲜活样本。
来源:海南警方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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