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摩斯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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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5年第50次会议对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泰真空”)的IPO申请进行审议,因公司存在收入确认合规性、发货后超过1年未验收项目等核心问题,会议作出暂缓审议的决定。
2025年12月30日,北交所根据审议结果向广泰真空出具落实意见函,就收入确认相关问题提出进一步核查要求,明确公司及其中介机构需全面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规定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回复文件。
本次问询的核心聚焦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及依据的充分性:北交所明确要求广泰真空全面核实“发货后超过1年未验收项目”的具体情况,按项目列示发货时间、收货时间、调试时间、初验时间、现场服务时间等关键节点,梳理客户已完成调试或已实际投入使用但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形,并说明公司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同时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审慎论证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26年3月18日,根据《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已就前述问询事项完成核查,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发表了明确意见:
(1)发行人主要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主要分为真空设备类产品或相关配件等,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对于不需要安装调试的配件等,发行人于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对于需要安装调试并需要客户验收的真空设备类产品,在产品最终调试合格并经过客户正式验收后,由客户出具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发行人以客户验收文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真空设备类产品合同的主要约定及收入确认政策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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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真空设备类产品的收入确认政策不适用时段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采用统一的“控制权转移”模型来确认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企业将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该转移可能在某一时段内(即履行履约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也可能在某一时点(即履约义务完成时)发生。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满足,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即时段法),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在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即时点法)。
发行人产品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情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人实际业务及合同条款,发行人产品不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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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判断,发行人生产的商品不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也不享有合格收款权。综上判断,发行人履约义务不满足时段法确认的三项基本条件。因此发行人产品不能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应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在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
(3)发行人真空设备类产品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根据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发行人完成发货、安装调试、验收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客户已经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发行人按照准则规定应当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真空设备类产品通常与客户签订制式合同,以客户I1真空熔炼炉合同为例,双方于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条款的主要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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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发行人真空设备类产品在签署验收报告时点完成控制权转移,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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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支持性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验收单等,其中验收单内容通常涵盖产品安装的用户单位、产品名称、技术指标、验收日期等信息,并记载“指标合格、同意验收”等结论。签署完成的验收单是证明设备客户已完成验收,运行状态符合约定要求的直接书面依据,表明客户在验收时点对设备安装成果及运行状况予以确认,标志着产品交付与验收流程的完成,客户已经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同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4)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不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发货超一年未验收的项目,具体情况索引本说明“(一)发行人说明”之“1、请发行人核实发货后超过1年未验收项目的情况,按项目列示发货时间、收货时间、调试时间、初验时间、现场服务时间等”回复,发行人没有主观控制的能力;且项目验收时点为后续质保期的起算时点,发行人没有协调客户延迟验收的意图。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及会计准则规定,在发行人完成现场安装调试至客户完成验证期间,客户无法取得商品控制权,发行人无法进行收入确认。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真空设备类产品在验收时点前不存在实质性验收环节
发行人真空设备类产品如真空烧结炉、真空熔炼炉等具有较强的定制化属性,设计结构复杂、单台价值较高,因此发行人与客户通常不会在合同中约定最晚验收期限。设备在客户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并由客户完成性能测试、工艺匹配性及稳定性验证后,双方基于合同(附《技术规格书》)约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因此,发行人真空设备类产品的验收属于实质性验收程序。
在验收时点前,相关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程序均属于产品达到验收条件的必要过程,但并不属于实质性验收环节。报告期内,发行人真空设备类产品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在正式验收前不存在实质性验收环节,客户亦不会出具初验单据,仅在正式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证明,发行人根据客户验收文件一次性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五章收入:“当企业无法客观地确定其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时,在客户验收之前,企业不能认为已经将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客户。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确定客户是否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例如,客户主要基于主观判断进行验收时,该验收往往不能被视为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在验收完成之前,企业无法确定其商品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主观标准,因此,企业应当在客户完成验收并接受该商品时才能确认收入。实务中,定制化程度越高的商品,越难以证明客户验收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基于上述分析,发行人与客户在设备验收时点前,无法确认商品控制权的转移。
2)验收时点并非协商确定,发行人对收入确认的内控健全有效
发行人真空设备类产品的验收以满足相关技术指标约定及客户工艺验证为前提。虽然发行人通过加强跟进及客户沟通等方式,对设备的安装调试进度有一定影响,但无法主观改变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条件的客观事实,因此无主观控制项目验收的能力。此外,项目验收关系到收款进度、质保期的起算等事项,发行人也无动力协调客户延迟验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为上市公司、国企等大中型企业,亦有部分事业单位、研究所等,规范意识较强,验收流程审批环节较多,项目验收须基于合同实际的执行进度,客户并无与发行人协调验收进程的意愿。
因此,发行人与客户根据设备调试情况进行验收,不存在协商确定验收时点的情形。
发行人制定了销售业务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销售业务全流程进行管控,涵盖销售活动的合同或订单签订、产品发货、产品签收、项目验收、发票开具以及销售收款等各个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健全并在报告期内有效执行。对于需要取得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文件的真空设备类产品,在销售人员跟进获取客户验收报告后,及时提交给财务部门,双方共同复核确认客户身份、单据要素、验收情况、签署效力等,由财务人员根据验收报告日期确认收入。
3)同行业公司的验收周期普遍较长,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行业惯例
公开信息显示,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达智能”)主要产品为磁场成型压机等设备类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以稀土永磁行业为主,与发行人存在部分下游客户重合,其压机产品与发行人真空设备产品均属于稀土永磁行业大型的生产设备,在产线的生产流程上具有衔接关系。此外,百达智能披露的压机产品定价通常在40-90万元左右,与发行人真空烧结炉定价区间较为相似。故下游重合客户对百达智能压机产品的验收时间对发行人具有一定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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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达智能向上述与发行人重合主要客户的收入周期在11-18个月左右,相较发行人产品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发行人部分客户对真空设备类产品的验收周期相对较长,具有一定合理性。
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一致,不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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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客户对真空设备类产品的验收周期相对较长,不属于异常情形。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均按时点法以验收合格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并确认收入。因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5)核查程序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真空设备类产品销售流程;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明细及报告期末发出商品明细,查看发货后超过1年未验收项目的情况;
3)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发货后超过1年未验收项目的情况及超过1年未验收的原因;
4)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中发货后超过1年验收的产品,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访谈,与客户逐项了解验收较长的原因,设备验收前是否已完成调试或实际投入使用,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访谈客户的金额占发行人发货后超过1年验收的产品金额比例为98.46%;
5)针对发行人报告期末发出商品中,发货超过1年尚未验收的产品,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向发行人主要客户逐项了解尚未验收原因、产品当前状态、是否已完成调试或正式投入使用,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访谈客户的发出商品成本占发行人报告期末1年以上尚未验收金额的比例为100.00%;
6)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报告期末发出商品进行了实地查看,逐台与客户确认尚未验收的原因,并逐台查看设备状态,对报告期末的发出商品盘点比例为80.97%;
7)查阅发行人主要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相关销售合同及验收单据,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分析;
8)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及其验收周期,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6)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对真空设备类产品采用时点法作为收入确认政策具有合理性,采用验收报告出具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依据具有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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