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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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没有资质,或借用资质(挂靠)承接工程施工的情形极为常见。
那么,挂靠施工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能否排除法院一般债权执行?
最高院在《重庆宗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远利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明确:
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承接案涉工程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但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对案涉工程款债权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焦点问题为,关于张远利张某享有的案涉工程款债权能否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就本案而言,虽然无论是基于挂靠还是转包等方式,张远利张某作为自然人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承接案涉工程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但根据法律规定,张远利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西永开发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重庆一中院(2019)渝0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亦确认案涉工程由张远利张某实际施工,西永开发公司应在欠付中城投三局中城投某局工程款范围内向张远利张某承担直接付款责任。故张远利张某对案涉工程款享有的民事权益直接来源于其承建的案涉工程。
而宗申公司宗某公司与中城投三局中城投某局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与案涉工程无关的保理合同。由于案涉工程款债权并非该保理合同约定的预期责任财产,宗申公司宗某公司在与中城投三局中城投某局签订保理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案涉工程款债权并不存在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合理信赖利益。故宗申公司宗某公司对案涉工程款享有的民事权益来源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一审法院依宗申公司宗某公司的申请,冻结中城投三局中城投某局在西永开发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实质是冻结中城投三局中城投某局在西永开发公司的到期债权。在此期间,并不影响张远利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就案涉工程款主张权利。在重庆一中院(2019)渝0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已判令西永开发公司应直接向张远利张某承担支付责任的情况下,西永开发公司不再对中城投三局中城投某局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宗申公司宗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投三局中城投某局对西永开发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故宗申公司宗某公司要求冻结西永开发公司的相应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远利张某针对案涉工程款债权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挂靠施工本身违法,且工程款被执行风险极高,建议尽量采用合法施工模式;若确需挂靠,务必留存全套施工、投入、知情证据,一旦工程款被查封,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精准把握胜诉要件,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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