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视投资、文化项目投资日益活跃的当下,普通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复杂而陷入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何在合同履行长期停滞、对方失联甚至“空转”的情况下依法止损,成为很多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
近日,大硕律师事务所在一起影视投资合同纠纷中,成功代理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并促使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全部投资款1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切实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这一结果,既是对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也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案件回顾:投资多年无回报,合同目的彻底落空
数年前,当事人基于对某影视项目的信任,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署了项目份额认购协议,约定投资金额10万元,按比例享有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收益。合同中对影片制作周期、预计上映时间、收益分配方式以及解除条件均作出了明确约定。
然而,在当事人依约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后,项目推进却远不如预期。影片虽在多年后上映,但投资收益始终未进行结算。当事人多次通过线上沟通方式催促,对方始终以“正在结算”“等待回款”等理由拖延,后期甚至出现不再回应的情形。
至此,当事人投入的资金长期被占用,合同约定的核心目的——获取合理投资回报——已无法实现。
专业判断:果断启动诉讼,主张法定解除
接受委托后,大硕律师事务所由望天姿律师牵头,对合同文本、履行情况及证据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律师团队判断,该案并非单纯的“收益未分配”问题,而是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根本违约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已支付款项及赔偿损失。
据此,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同时,针对被告公司为一人股东结构的情况,依法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以防止责任落空。
裁判结果:合同解除,权益全部落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对方长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依法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被告返还全部投资款10万元,同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合同诚信原则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标志着当事人多年悬而未决的投资风险,终于通过法律途径得以化解。
专业体现:细节把控与责任意识并重
本案的胜诉,离不开对合同解除路径的精准选择、对证据链条的充分准备,以及对公司法规则的正确适用。大硕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始终坚持“结果导向”和“风险控制并重”,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从前期研判到庭审策略,从法律条文适用到责任主体锁定,体现了律师在同类合同纠纷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与高度负责的执业态度。
律师提示:影视投资并非“稳赚”,风险需前置防范
结合本案,大硕律师事务所也提醒广大投资者:
审慎评估项目主体:关注项目公司是否真实参与项目、是否具备实际履约能力。
明确解除与违约条款:合同中应清晰约定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为后续维权预留法律空间。
长期未履行应及时止损:当合同目的明显无法实现时,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损失扩大。
必要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专业介入,往往决定维权成本与最终结果。
法律的价值,在于让守约者不吃亏。大硕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以专业、审慎、负责的态度,帮助每一位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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